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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六合区消协支持诉讼 剑指预付卡消费顽疾
江苏消费网 (2019-01-31)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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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8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预付卡定金合约纠纷案,这是在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由六合区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诉讼,向预付卡消费退卡“顽疾”开出的“第一枪”,同时也是自《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以来,由消费者协会支持诉讼,针对预付卡消费退卡纠纷的“第一案”。

  案情:预付卡退费遭遇高额违约金

  去年11月10日,六合区苗女士在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威尔士健身中心)办理健身卡,缴纳5288元,但并未开卡,也未签订正式合同,只在前台处签订了定金合同。第二天,苗女士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不办卡,但在要求商家退款时,却被告知要支付20%的手续费。健身中心尚未开业,苗女士也未接受过任何服务,甚至对合同详细内容还不了解,却要支付1000多元的高额违约金。无奈之下,11月13日,消费者苗女士向12315投诉。

  11月26日,六合区消费者协会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威尔士健身中心同意苗女士退卡,但双方对违约金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依据《消法》、《江苏省消保条例》、《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六合区消协支持消费者苗女士提起诉讼,由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益律师团律师为苗女士提供法律服务。

  公益律师:“犹豫期”内可无理由解约

  庭审现场,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益律师团律师钱宙指出,本案中的定金合同实质上是预约合同,在继续磋商过程中,双方就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合同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这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定金应当返还。同时,原告苗女士对于正式合同的条款并不知情,被告如果强行要求原告接收其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显然违背公平、诚信原则。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保条例》的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被告威尔士健身中心代理人则表示,由于苗女士付款时未携带身份证件,所以签订定金合同,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被告苗女士应当支付违约金。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另行宣判。

  消协:高额违约金违反公平、诚信原则

  六合区消协秘书长张明现场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江苏省消保条例》也规定了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可十五天内无理由要求退款,而本案中20%的费用也显然超出了合理费用的范围。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国成表示,近年来,预付卡退费难已经成为消费“顽疾”,不法商家利用格式合同等手段,对预付卡退费层层设卡,既违背相关法规,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本案数额不大,但却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维权具有重大意义。2019年中消协消费维权年主题为“信用让消费更放心”,旨在倡导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

  董国成指出,六合区消协支持消费者诉讼,一方面敦促商家积极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规范商家经营行为,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相信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可以更好地建立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营造人人讲信用的社会氛围。(葛绍刚)

编辑:孙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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