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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尴尬了!数万元买电动车成摆设
江苏消费网 (2018-11-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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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欧阳倩倩 本报记者 任震宇

  近年来,随着多地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逐渐成为重点管制对象。很多原本购置了低速电动车的消费者突然被告知车辆不能上路,这让消费者很苦恼:花了几万元钱买的车不给上牌照不能上路,又不能退车,难道只能当摆设吗?

  买电动车不能上路

  日前,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市民齐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去年1月,他的父亲花了3万元买了一辆标称“丽驰”牌低速电动车,购买时,销售商称这款电动车是响应国家号召的新能源电动车,可以上路。但是,去年阳谷县开始治理低速电动车上路问题,齐先生发现,父亲买的这辆电动车属于限制范围,不能上路行驶了。

  为解决车辆上路问题,齐先生咨询当地交通管理局。交管局给出的答复是“低速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范围,无法办理牌照,也无法上路”。

  齐先生尝试联系销售商和生产厂家,希望能退车。此时,经销商已人去楼空。而厂家给出的回复是:“这款车是响应国家号召开发的低速新能源电动车,无法上路是地方政府行为,对此我们也无能为力。”

  齐先生感到很无奈:“既然不让上路,为何还允许卖呢?现在既不允许车上路,厂家也拒绝退换,已经购车的消费者的损失又该由谁来弥补?”据齐先生说,这款电动车当时销售火爆,但随着当地加强了对低速电动车上路的治理,他发现很多当时买车的人只能把车闲置,甚至还有人借机收购这类电动车进行改装。

  未进入公告名录

  11月初,记者以准备购车的消费者身份致电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客服,咨询此类车是否保证可以上路。客服人员表示,购买电动车前须咨询当地经销商,根据当地具体政策看能否上路。客服还表示,无法上路的电动车能否退车,也需要向当地经销商咨询。

  随后,记者电话咨询了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交警大队法制科。法制科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重量低于40公斤、时速低于20公里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目前在当地还不需要上牌,超过该标准的就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必须上牌后才能上路。齐先生家的这款电动车远远超过相关标准,算是机动车,但这款“丽驰”低速电动车没有出现在工信部的公告名单中,不能挂电动汽车的牌照,因此无法登记上牌,也就无法上路。对于已购买此类低速电动车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权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建议消费者与经销商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发现,我国对汽车生产实行的是公告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只有获得公告的企业和车型方可进入市场。也就是说,只有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通过公告的企业和车型,才能办理机动车登记上牌。

  记者查询工信部网站,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8年第10批)中,未查到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名字。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12批)》中,被列在民用改装车生产企业的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其获准生产的是丽驰牌纯电动厢式运输车(产品型号为HLD5010X),而非这款低速电动车。

  近日,记者再次致电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确认此款电动车是否进入工信部公告,该公司拒绝给出回应。

  商家应告知适用范围

  记者调查发现,与齐先生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并不少见,全国多地都发生过此类低速电动车无法上牌上路的情况。早在201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就发布了老年代步车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认清此类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要购买此类代步车。2017年年初,中消协购买了标称“大阳”“雷丁”“金马”牌代步车,并委托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进行安全性碰撞试验。实验发现,即使在时速32公里的状态下,车内用于实验的假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有的甚至可能致命。中消协发布了碰撞试验报告,并再次发出消费警示,同时呼吁有关部门从源头上加强对代步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

  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浩告诉记者,这类电动车的生产企业往往只有园区观光电动车、高尔夫球车的生产资质,却生产所谓的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冒称新能源车。汤浩表示,目前国家对低速电动车等代步车型的生产、销售尚未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只有地方政府在自行管理。现阶段,山西、河南、山东等省份已经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如山西省针对低速电动车在内的不合格车辆给予5年过渡期。就现行的法律而言,企业生产、销售此类电动车不能说违法,但企业有义务将此类车辆的真实适用范围告知消费者,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而对于已经购车的消费者,汤浩认为,如果当地禁止上牌的规定是买车之前就已经出台的,消费者可以与经销商协商要求退车,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

  老年代步车将被整顿

  6部门发文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 

  本报讯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低速电动车大规模生产使用情况,其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通知》明确,6部门将要开展3个方面工作:

  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分为3个阶段实施。摸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借用公告许可,或特种车辆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进行整改,无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查封;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和产品。

  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相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后续相关政策措施,并建立部际联动、部地联动和联合督导机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对落实要求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的追责问责。 (欧阳倩倩)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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