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黄支革 记者 顾艳伟)400多名大学生因“校园贷”被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告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然而,至今无一名学生到庭应诉。主办该系列案件的法官提醒大学生,应积极应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法院只能听到“一面之词”,对涉案大学生很不利。特别是案件缺席审判后进入执行程序,如果大学生不履行生效判决,将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这将给大学生未来生活、就业带来不利影响,并成为其一生的污点。
大学生“校园贷”惹官司
5月2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获悉,今年1月以来,该院高新法庭陆续受理了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诉高校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及400多名大学生,涵盖广西区、江西省等地高校。
主办该案的黄法官表示,这些“校园贷”纠纷,每个案件标的额在7000元左右。借贷的同学大多来自广西桂林、江西南昌等地高校学生。他们通过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的“704校花”业务,贷款购买手机等,后因各种原因未偿还借款而被告上法院。
据介绍,法院立案后,因为被告均在外地,法院通过快递寄送应诉材料时,不少遭拒收。对此,法官们选取了最早立案的3件案件,向被告所在的3所江西高校发函,请校方督促相关学生积极应诉。但是,开庭时,3名大学生并未应诉。而目前开庭的该系列案中,也没有一名大学生到庭应诉。
据黄法官介绍,依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被告一方拒收应诉材料且拒绝应诉的,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该系列“校园贷”中,双方对违约金、手续费等都有约定,涉“校园贷”纠纷的在校大学生如果逃避,法院只能听到“一面之词”,对涉案大学生很不利。因此,法官建议大学生应当积极应诉,到庭主张权利,通过协商、沟通处理问题,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途径。
“校园贷”并没有想象中美好
由“校园贷”引发的纠纷乃至悲剧并不少见,尽管教育部此前多次发文表示,根据规范校园贷管理文件,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但是,因为校园贷手续简单,虽然声讨的声音不少,依然没有影响其在大学生中流行。
据介绍,目前,各种平台对于大学生小额贷款的审核越来越便捷,最少只需要一个身份证就可以申请。但是所谓“借时容易还时难”,如遇到不良借贷平台,利用大学生自尊心强、好面子的心理,在他们遭遇不能清偿债务或支付高额利息时,简单的身份信息已经足够在网络上发酵为更多的隐私泄露,甚至个人信息有可能被出卖给另外一个不良网贷平台,用以引诱实施“连环贷”。
另外,在“校园贷”纠纷中,有不少大学生因好心帮其他同学做担保,而身陷“校园贷”纠纷中。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有权利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部分或者全部保证责任。
黄法官提醒大学生,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应当务必做到认真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协议管辖细节及其他手续,看清读懂,以避免被欺诈,为他人担保债务更是应当慎之又慎。
借贷不还将面临失信惩戒
黄法官介绍,涉“校园贷”大学生,如果对该纠纷采取逃避的态度,其不仅无法逃避依法应承担的债务,更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为案件缺席审判,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不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大学生将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纵使履行相关义务,也会在个人征信纪录中留下污点。这将对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都造成巨大影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等。
黄法官呼吁,大学生要正视因自己不理性消费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依法出庭应诉,如大学生能证明自己被误导签订相关协议,法院也将依法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该法官也提醒大学生,一定要养成节俭理性的消费习惯,更不要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进行超前消费,贸然选择“校园贷”业务,以防自己的生活和学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