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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济南长途车站收费遭质疑 取包裹要交3元寄存费
江苏消费网 (2017-08-0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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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尹训银)“老家的亲戚通过长途客车给我托运了一件包裹,托运费也交了,可我本人去车站取包裹时,工作人员又让我交了3元钱的包裹寄存费。”近日,家住山东省济南市的吴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山东记者站,反映了自己去济南长途汽车站南站区取包裹被加收寄存费的事情。

  被收3元寄存费

  据吴先生介绍,今年6月29日他的亲戚从青岛胶南托运一件包裹到济南,承运方为山东交运集团。吴先生打电话联系随车驾驶员,驾驶员告诉他汽车于当日中午12点到达济南长途汽车总站南站区。吴先生于11点50分到达济南长途汽车站南站区等候取快件。12点时,吴先生拨打随车驾驶员的电话,驾驶员告诉他去济南长途汽车总站南站区物件寄存处取包裹。吴先生快速来到南站区,工作人员让他交3元钱寄存费,否则无法取包裹。

  “亲戚已经付了托运费,为何取包裹还要交3元钱寄存费?假如我没有及时取包裹,并确实在车站寄存了包裹,让我交寄存费无可厚非,可我到站时包裹还没有到,更没有要求在车站寄存,怎么还要收寄存费呢?这个费用收得合理合法吗?”吴先生对记者说。随后,吴先生找到随车驾驶员。驾驶员说,车站要求把托运物品放在站内寄存处,收件人不能直接从驾驶员那里取包裹。

  车站未提供批文

  近日,记者拨通了济南长途汽车站96569客服热线,一位姓李的值班长说,取包裹时收3元钱寄存费很正常,全国长途汽车站都是这样收费的,因为物品放在车站得需要人看管和保存。

  记者询问,收取3元钱寄存费有没有物价部门的批文。值班长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只是让记者提供吴先生的联系电话,并说会及时和吴先生沟通此事。截至记者发稿,吴先生表示,他没有接到济南长途汽车站的任何回复。

  涉嫌价外加价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高经经济师王云鹏认为,吴先生的亲戚通过长途客车托运货物,已经交付了托运费用,车站如果还有其他收费项目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哪一种托运方式,如果未告知就涉嫌价外加价,违反了有关法规。鉴于以上情况,吴先生可向物价部门或工商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车站收费的前提是必须有物价部门的批文,并提供正规发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消费者遇到价格纠纷、遭遇价格欺诈、不开发票等情况,可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或者税务部门举报电话12366举报。

  相关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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