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恒
近日,大学生小娄正在为舞蹈会员卡转让的事情烦恼,由于个人原因,她无法继续上舞蹈课,便想把自己的会员卡转让给他人,却被舞蹈培训机构告知“转卡要收取150元的转让费”。对此,小娄很不解:“办卡时并没有提到‘转让费’一事,如今却说要收费,这不是霸王条款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进行采访,法律界人士均认为该“转让费”涉嫌霸王条款,没有约束力。辽宁省大连市工商局的投诉信息显示,今年上半年接到的涉及各类健身会所的投诉中,退卡、转让会员卡等消费纠纷占了较大的比重。
投诉
转让会员卡被收费
小娄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今年7月初,她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舞分贝舞蹈培训机构,花费1500元办理了一张50次的舞蹈会员卡,因暑假即将结束,要回到外地的学校上学,她不能继续在该培训机构上舞蹈课,便打算将会员卡转让出去。
小娄告诉记者:“我练了20次,还有30次可用,相当于还有900元没有消费。因为担心在暑假期间无法上满50次课,我在办卡前特意向该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询问转卡事宜。对方承诺‘用不完可以把卡转让给别人’。”
8月初,小娄将会员卡卖给了小薇(化名)。可当小薇拿着这张会员卡到该培训机构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需要交150元的“转卡费”后才能使用该卡。
“办卡时,对方告诉我可以转让,但并没有告诉我需要交150元的‘转卡费’。如果事前知道要交‘转卡费’,我肯定不会办卡。”小娄认为所谓“转卡费”明显有失公平,但无奈还是交纳了150元的“转卡费”。
记者随后采访了这家舞蹈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会员卡用不完可以转让,但需要交150元的‘转卡费’。收‘转卡费’是公司的规定,合同上也有明显标注。”
小娄表示,签合同时,她并未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填写了基本信息后便签了字,因此并不清楚“转卡费”一事。即使合同里注明了“转卡费”,也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调查
“转卡费”普遍存在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随后走访了大连市多家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机构,发现“转卡费”在这些行业普遍存在,而且“转卡费”有高有低,均由商家自行规定。
一家连锁健身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无论转卡时卡内剩余金额有多少,“转卡费”统一为800元;而另一家连锁健身会所的“转卡费”为500元。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健身房会籍顾问表示,消费者办卡时采取一人一卡制度,按照健身房的规定,消费者不能将健身卡随意转让,目的是为了方便对健身人员的管理,同时也避免消费者将健身卡频繁转来转去,出现“一卡多户”的情况。“转让时,工作人员需要对系统中的会员信息、卡号等相关记录进行修改,需要一定的人力成本支出,所以需要收取一定的‘转卡费’。”这位会籍顾问说。
说法
属于霸王条款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岩教授认为,预付卡消费中出现的转让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据此,商家收取“转卡费”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王岩认为,小娄与舞蹈培训机构自服务协议订立之日起,就形成了合同关系,持卡人办理会员卡后,享受服务的权利,其中就包括持卡人把卡转让他人的权利。当消费者将会员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会员卡转让给别人使用,对于舞蹈培训机构来说并没有损失,并未增加舞蹈培训机构的义务。因此,消费者的转让行为无需得到舞蹈培训机构的同意,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舞蹈培训机构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
“因为转卡给商家增加了一定的物资成本和劳务成本,商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也有合理之处,但收取的标准不能过高,应该和实际成本对等。”王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