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讯(钰子 记者周余涛)陕西西安的消费者孙先生买了几瓶酒,后发现生产原料中含有中药材,将销售者诉讼至法院。近日,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销售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判令其退还孙先生全额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孙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14年4月26日,他在石泉县家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泉家友商贸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了4盒五味子酒,共付货款620元,在陆续食用中发现,该酒中含有非食品原料中药材五味子。孙先生认为,该酒给他和亲友造成了财产损失及身体潜在的伤害,要求销售方退货并赔偿。销售方认为自身并不存在问题,不予退货赔偿。今年3月3日,孙先生将石泉家友商贸公司诉至石泉县人民法院,要求销售方退货并给予十倍赔偿。
庭审过程中,被告石泉家友商贸公司辩称,他们是销售者,经营证件齐全,验货时看厂家手续齐全就进货了,孙先生遇到的情况,应该由厂家承担责任。
石泉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孙先生所购买的4盒五味子酒的包装标识上载有“野生五味子药食同源的价值”字样,而被告石泉家友商贸公司机打销售小票上该商品名称标注为“五味子礼盒”,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应认定存在食品质量瑕疵。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所带来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石泉家友商贸公司退还孙先生购货款620元,同时给付孙先生赔偿金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