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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三评汽车业霸王条款—— “加装附件”成免责事由
江苏消费网 (2015-07-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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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文新

  重庆市工商局近期分4次对梳理出来的29条汽车行业典型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披露,已先后两次曝光了其中14条(见本报7月6日第3版、7月9日第2版)。7月14日再次曝光其中7条。

  1排除车主退车权利

  ●条款:合同生效后,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退车要求。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生效后出现一方迟延履行等法定解除情形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除了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外,如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消费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该条规定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消费者不得向经营者提出退车要求,有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之嫌,涉嫌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2“调查费”于法无据

  ●条款:车辆贷款付款方式:买方要求以车辆贷款方式付款的,在卖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向卖方支付定金,调查费不予退还。本合同车辆的按揭首付款办理按揭手续一次性付款方式结算,结算完毕后交付车辆。

  ●点评:根据银监发(2012)3号文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故经营者收取或代为收取“调查费”均于法无据,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此外,该条关于在卖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限制车主赔偿请求权

  ●条款: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的财产损失,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点评: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商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而该条仅规定经营者有积极协助的义务,消费者只能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也限制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

  4违约责任设定不公

  ●条款:1.卖方通知买方受领商品之日起,三天内须付清款项,买方未依约受领商品,卖方可解除合约,但经卖方同意者,不在此限。合约解除后,买方所给付的定金不得请求返还。另外,如卖方因此受到损害,有权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2.如卖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提供与合约(配置、技术规格)相一致的车辆,买方有权解除合约,且卖方必须返还所缴付之款项。

  ●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规定消费者未依约受领商品的情形下,经营者享有合同解除权,且消费者要承担定金罚则,即不得请求返还定金,还要向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经营者违约仅返还所缴款项,未按定金罚则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双方违约责任的设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5“加装附件”成免责事由

  ●条款:乙方对生产厂家出厂车辆私自进行改装或加装附件,在使用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以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和生产厂家无关,且车辆质量保证期自私自改装或加装附件之日自动终止。

  ●点评:根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该条将“加装附件”也作为经营者免除三包责任的事由,且不管其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

  6“任何问题”表述过于绝对

  ●条款:在乙方开车离开火车站B区停车场销售点处,至上路后,出现任何问题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翻车、罚款、撞、碰、交通事故)。

  ●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任何问题”的表述过于绝对,容易误导消费者。若因汽车本身的质量引起的问题,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该条有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之嫌。

  7“按揭”改“全款”限制车主选择权

  ●条款:按揭购买车辆,合同已签订,如改为全款,按揭费用照样收取。(如买方按揭手续未审批通过,则自动转为全款购车,车价另议。)

  ●点评:该条对按揭费用的范围约定不明确。从下文“按揭手续未审批通过即自动转为全款购车”的规定来看,显然不是指真正意义上的 “按揭费”。从通常实践看,往往指的是前期调查、评估之类的费用。

  根据银监发(2012)3号文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故这样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同时,“自动转为全款购车”的规定,也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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