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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厂家虚标电瓶放电量 消费者获赔1500元
江苏消费网 (2014-10-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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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讯(颜丙龙 记者尹训银)近日,山东省曲阜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电瓶虚假标注放电量纠纷。工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综合运用新《消法》中“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退一赔三”规定,促使生产厂家为消费者张先生更换电瓶并赔偿1500元。

 

今年8月7日,张先生从曲阜市五马祠街以298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因运输需要张先生要求商家配装放电量较大的40型电瓶。回家后,张先生无意中发现电瓶包装箱有一行小标签标注规格型号为6-DZM-30,而电瓶上标注的是6-DZM-40。

 

张先生感到疑惑,便找商家询问,商家答复:“电池不是我们造的,厂家标什么型号我们就卖什么型号,有本事你去找电池生产厂家。”张先生起初只是想要个明确的说法,本不想把事情闹大,但商家的恶劣态度促使张先生下决心依法维权。经询问厂家客服人员得知,30型电瓶重量为41.4公斤,40型电瓶重量为54公斤,体积及放电量也不同。张先生怀疑电瓶生产厂家虚假标注,将其投诉至曲阜市工商局。

 

曲阜市工商局工作人员马上联系电瓶生产厂家核实情况。厂家负责人起初不承认虚假标注,只同意退货处理。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曲阜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据此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自己没有瑕疵的举证责任。无奈之下,厂家推脱虚标电瓶放电量是行业潜规则,电瓶出厂价500元,愿意在此基础上承担更换和赔偿责任。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规定,经过多次协商,厂家最终为张先生更换了一组40型电瓶,并赔偿张先生1500元。张先生对处理结果十分满意。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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