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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水货相机的三倍赔偿为何打折扣
江苏消费网 (2014-10-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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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梦夕 本报记者 朱海

 

“说好的‘国行正版’相机变成了‘港版’水货,这意味着它在中国大陆是得不到保修保障的。”江西抚州消费者郑先生日前向本报江西记者站反映,其7月中旬在淘宝网购买的佳能相机,并非事先约定的“行货”,而是“港版”,他依据新《消法》以卖家欺诈销售为由提出“退一赔三”要求,没想到卖家及淘宝网却只同意退货。

 

正版相机实为“港版”

 

7月13日,郑先生在淘宝网上一家名为“北京鸿盛数码城”的商铺,花1.8万元购买了一台佳能EOS6D单反相机和一个相机镜头,当时,郑先生再三和卖家确认,购买的相机必须是“国行正版”相机。卖家也郑重承诺,自己出售的所有相机都是“国行正版”,质量有保证。于是,郑先生放心地付款购买了该相机。

 

收到相机后,因急着和朋友去旅行,郑先生只是简单地按照说明书的提示,将相机的编号用手机进行了验证,并没有留意相机是否属于约定的“国行正版”。然而,在旅行的过程中,郑先生无意中发现,与朋友在实体店购买的“国行正版”的同款相机相比,自己的相机多了一项GPS功能。回家后,郑先生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上佳能公司北京总部,并将相机的编号报给了对方。根据相机的编号,佳能公司工作人员查阅了国内佳能相机的数据库,发现该相机的编号“并不在国内数据库”中,也就是说,该相机非“国行正版”。

 

7月18日,郑先生通过阿里旺旺联系上了卖家。一开始,卖家不承认出售的相机非“国行正版”,还要求郑先生拿出证据。郑先生只好再次致电佳能公司北京总部,希望对方能出具一份文件,证明自己的相机非“国行正版”。为了方便郑先生尽快拿到证明,佳能公司北京总部的工作人员建议郑先生去佳能杭州分公司开具证明。

 

郑先生把佳能公司的回复告知卖家后,卖家又称,是自己忙中出错,将“港版”相机发给了郑先生,并表示愿意承担来回运费,希望郑先生能将相机寄回调换。郑先生拒绝了卖家的提议,并根据新《消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卖家“退一赔三”,但卖家始终只同意退货退款。

 

7月19日,郑先生投诉至淘宝网,并很快收到了淘宝网发来的短信回复。短信中,淘宝网要求郑先生在48小时内提交相关证据。几天后,收到了证据的淘宝网给出了处理意见,竟然是同意了卖家提出的“退货退款”的建议,并要求郑先生赶紧将相机寄给卖家,以便退款。

 

对于淘宝网给出的处理结果,郑先生备感失望。他向本报记者投诉说:“我花了‘国行正版’的钱,买到的却是‘港版’相机,淘宝卖家的做法明显就是欺诈!新《消法》实施都半年多了,淘宝网竟然还是如此处理,实在是太不可思议了!”

 

淘宝及卖家只愿退货

 

10月13日,记者登录淘宝网,找到了等级为“一颗蓝冠”的“北京鸿盛数码器材城”。在该店铺的右上角写着“全新正品”、“质量保证”、“金牌卖家”等字样,并标注“5年老店”,挂着一个金牌模样的奖牌。

 

记者发现,郑先生购买的相机依然还在销售,描述为“确保百分百全新正品大陆行货、全国联保,带机打联保票。支持官网验证,电话查询,四码合一,7天包退15天包换,1年全国联保。买即送品质保障5年店铺延长保修。机不再失,失不再来”。

 

通过阿里旺旺,记者联系上了卖家。表明身份后,卖家发来了一个手机号码,要求与记者电话联系说明情况。记者拨通电话后,接电话的男性工作人员自称姓张。但当记者表明身份并询问郑先生购买的相机是否“国行正版”相机及对方的处理方案时,张先生称正在和郑先生协商解决,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淘宝网又是如何处理此事的呢?记者拨通了淘宝网消费者服务热线0571-88158198,按照语音提示,输入了郑先生的订单号,语音提示称“会在两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回复”。

 

10月14日下午,记者接到了淘宝网的回访电话。记者表明身份后,对方称,目前郑先生正在和卖家协商赔偿方案,淘宝网也在跟进处理此事。

 

记者问:“卖家销售商品‘货不对板’,淘宝网会如何处理?”

 

对方答:“卖家的商品与实际描述不符,淘宝会扣除其店铺评分。”

 

记者又问:“根据新《消法》相关规定,商家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淘宝网是否支持?”

 

对方答:“目前淘宝网只能支持消费者退货退款。”

 

记者追问:“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淘宝网先行赔付吗?”

 

对方答:“由于该投诉涉及金额过大,所以淘宝网无法进行先行赔付。一般情况下,淘宝网的先行赔付条件为:买家等级为V3-V6,货款在300元以下。”

 

构成欺诈理应“退一赔三”

 

10月15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的张学斌律师。张律师认为,约定“国行正版”,消费者收到的却是“港版”相机,且只同意退货退款,淘宝网和卖家至少违反了新《消法》的两条规定。

 

首先,违反了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法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此案例中,消费者约定购买的是“国行正版”的佳能相机,但卖家提供的却是“港版”的佳能同款相机,已经构成欺诈行为,理应“退一赔三”。

 

其次,违反了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法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最高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案例中,当消费者发现相机并非“国行正版”相机,依法要求“退一赔三”赔偿时,卖家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南昌市东湖区消协秘书长姚红珍分析认为,卖家用“港版”相机替换“国行正版”相机,明显构成欺诈,理应“退一赔三”。事情发生后,淘宝网不仅没有依法帮助消费者获赔,,反而“拉偏架”,可谓是对法律的极度漠视。

 

●维权进展

退货并获赔3万元

 

发稿前,郑先生致电记者,经过淘宝网及卖家的劝解,目前他已接受了淘宝网最终提出的的解决方案,即“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3万元”。他已收到3万元赔偿金,退货退款手续也正在办理中。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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