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已满5个月。效果如何?近日,记者走访了福建省宁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该消委会副秘书长陈裕来介绍,自新修订的《消法》正式实施以来,消费者维权意识高涨,涉及“7日无理由退货”、“3倍惩罚性赔偿”、“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的投诉成为热点。
“7日内无理由退货”让网购更舒心
消费者网购时无法对所购商品进行直观感受,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网购商品产生的消费纠纷一直处于高发状态。
今年3月份,宁德市古田县林女士家中老人观看电视购物节目,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订购了一款宣称能治疗糖尿病的“药品”,价格为3800元。3月21日收到货后,经林女士仔细查看,发现其只是保健品,并无治疗功效,于是来到古田县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要求索回购货款。12315工作人员当即根据说明书联系厂商,但对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经查货款仍在中国邮政EMS快递古田分部,便与邮政部门交涉,要求其按照《消法》规定执行退货处理,最终邮政EMS快递同意退款。
据陈裕来介绍,《消法》加强了在网购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当消费者网购商品与期望不符时,就可以依据《消法》进行7日无理由退货。
“惩罚性赔偿”促进商家诚信
“我们已经调解了好多起3倍赔偿案例,效果很好!”据陈裕来介绍,宁德市工商机关和消委会系统运用《消法》调解“退1赔3”案例已超过10起。《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今年6月12日,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王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包标价为“特惠价7.9元”的“七度空间”卫生巾,但事后却发现收银小票上变成了8.9元,被多收了1元。收银员却说,一切按电脑系统显示的价格,不会有错。王女士觉得受到欺诈,后经寿宁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调解,按照《消法》规定,消费者获赔500元。
宁德市东侨区的杨先生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此前在一家汽车4S店进行车辆维修时,商家多收了14个配件的钱,总计600多元。杨先生认为该汽车4S店存在欺诈行为,但商家只同意按多收取的款项进行等额赔偿。7月22日,杨先生向东侨区工商局投诉。经调查了解,原来该汽车4S店在进行车辆维修时,共准备了36个配件,结算时以为全部使用了,事后才知道还剩下14个配件没有使用。经协调,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应按照“退1赔3”原则赔偿消费者共计1960元。
“举证责任倒置”提高维权积极性
“《消法》的一些新规定,解决了原来纠纷调解的难题,不仅使我们的调解更有力度,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也更高。”这是陈裕来对修订后的《消法》实施以来的切身感受。
今年4月初,龚先生在宁德市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多元的洗衣机,使用不到2个月就出现故障。找到该商场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工作人员以人为损坏为由拒绝维修。龚先生认为自己正常使用洗衣机,不可能故意损坏。经宁德市蕉城区消委会介入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为消费者免费维修。
陈裕来说,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由于龚先生购买的洗衣机不到两个月出现瑕疵,商家应当对洗衣机的瑕疵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商家无法证明该洗衣机是“人为原因”导致出现问题,因此,商家应为龚先生免费维修。
“履约义务”规范商家经营
当前,越来越多的商家热衷于“集赞”营销,但“集赞”营销火爆的同时,问题也随之而生。宁德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今年上半年共收到有关集赞营销、微信交易的投诉20多件。今年4月15日,消费者林女士向宁德市蕉城区消委会投诉称:商家微信宣传“点赞”满50个即可获赠礼品,消费者收集了50个“点赞”后在指定时间赶到商家处兑现,商家却表示由于部分消费者早到,故而礼品已经送完了,林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经调解,商家按约定赠送礼品给林女士。
“微信‘点赞送礼’的纠纷,基本是因为商家称‘礼品赠送完毕’引起的。”陈裕来解释说,“在微信‘点赞送礼’促销活动中,消费者实际上已经和商家建立起了消费关系。根据《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