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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长春工商给乱收费开发商开百万罚单
江苏消费网 (2014-06-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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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洪涛
  买房还要交地铁基金?6月19日,正在张罗着装修新房的吉林长春市民徐女士,望着手中的办理入住交费明细表犯了愁。原来,她购房的宇轩嘉园小区物业公司规定,购房者要想领到新房钥匙,必须缴纳近1.8万元的入住费,包括“地铁基金”、“三层玻璃费”、“信息化工程费”等。该小区890名购房者领取新房钥匙时,都遭遇了高额入住费这只“拦路虎”。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女士等人已经向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收房被索交地铁基金

  据购房者们反映,2010年8月30日,吉林省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与长春宇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书》,该单位部分职工及亲朋好友约890人购买了宇轩嘉园小区的商品房。该小区开工日期是2011年4月1日,竣工时间是2012年4月1日。《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中约定:房款分3次付清,签订协议后10日内缴纳第一期房款30%,第二期房款10%在施工队主体框架工程3层浇筑完成后,经监理、甲乙双方确认后缴纳,第三期60%在小区取得销售许可证后,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缴纳。此后,众购房者被要求将全额房款,分4次存入吉林省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崔某的个人账号。
  2012年4月1日,是《商品房团购协议书》约定的交房日期,购房者们来到小区工地,看到房子还没有盖完。吉林省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解释称,宇轩嘉园小区建设遇到了困难。购房者这才知晓,开发商长春宇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展团购房活动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中只有图纸。无奈,购房者们只好继续等待。
  今年2月22日,延期交房两年后,购房者们终于抽到了自己的房号,兴高采烈地前往小区物业公司办理入住,却被告知必须交纳11项费用,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也不给新房钥匙。
  徐女士告诉记者,她以每平方米3440元的价格,在宇轩嘉园小区团购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办理入住时,物业公司让其交纳11项近1.8万元的入住费,其中地铁基金每平方米65元、三层玻璃每平方米15元、信息化工程费每户500元、燃气初装费每户3300元、有线电视费每平方米14.79元。在没有入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还要求购房者交纳去年冬天的供热费,每平方米29元,按照80%的标准收取。徐女士认为上述这些收费不合理,属乱收费。

开发商无证售房

  6月20日,记者来到宇轩嘉园小区,看到小区的路面还没有硬化处理,堆了很多建筑垃圾。在物业公司办公室,记者看到墙上贴着办理入住收费明细表,收费项目共计11项,有地铁基金、三层玻璃费、信息化工程费、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
  记者了解到,购房者向长春市消协投诉时称,至今他们未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示了一份吉林省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与长春宇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形成的《会议纪要》,上面写有“宇轩嘉园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可自行收取《商品房团购协议书》签订后所发生的相关配套费用”,但相关配套费用是指哪些收费项目,并没有明确。
  物业公司刘经理告诉记者,这些费用物业公司属于代收费,不便回答相关问题。据其介绍,宇轩嘉园小区有890套团购房,目前已经有400多户办理了入住手续。
  吉林省商务厅办公室邵主任向记者表示,宇轩嘉园小区的团购是由该厅机关服务中心与开发商共同运作的,该厅已经接待过团购者们的投诉,也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该厅机关服务中心收到团购者的购房款后,全部及时转给了开发商,办理入住收取相关费用发生纠纷,应该找开发商解决,与厅机关服务中心无关。
  6月23日,长春宇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总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是与吉林省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书》,将房子卖给了省商务厅。购房者中,有的是从该厅职工个人手中转手购买的,因此,这些购房者不是我们的客户,与我们公司没有关系,有问题应该找省商务厅解决。另外,《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中,已经对地铁基金、燃气初装费等收费项目进行了约定。”

乱收费遭处罚

  6月20日,吉林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靳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地铁基金属于财政征收项目,应该向开发商收取,不存在信息化工程费这一收费项目。2012年7月18日,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多项收费计入开发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宫宇表示,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开展的团购活动是违法的,因此,吉林省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与长春宇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团购协议书》无效。
  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大勇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开发商的团购如果涉及到非法集资行为,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根据长春市有关法律法规,地铁基金是城市配套费的一部分,开发商在开工前必须交纳,否则不允许开工。宇轩嘉园小区的开工日期是2011年4月1日,那时长春市有关地铁基金的收费文件还没有出台。开发商因某种原因推迟开工,导致文件出台后新增了这部分城市配套费,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不能转嫁到购房者身上。长春市《关于加强外窗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起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均应选用三层玻璃。因此,这一部分费用属于开发建设成本,也不应该向购房者收取。
  吉林省消费者申诉投诉审理局副局长赵立表示,开发商在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团购活动,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记者获悉,日前,针对开发商收取地铁基金等问题,长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已经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近100万元。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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