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维权要闻 >> 正文

维权要闻

酒楼设最低消费被判败诉
江苏消费网 (2014-06-18) 来源:南方日报
阅读:

人们在外出就餐时,常常看到酒楼等餐饮行业要求“最低消费”,虽然觉得是无理要求,但大多逆来顺受。从今年3月15日起,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该法对经营者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近日,广州越秀法院对广州首宗起诉酒楼最低消费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酒楼败诉。

 

3月8日,市民廖先生在越秀区某宾馆酒楼消费了一壶人参花茶。酒楼出具的酒水单显示,收取了廖先生茶水费78元、最低消费额38.2元以及其他费用7.8元,合计124元,并出具了发票。

 

原告廖先生认为,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最低消费”是属于经营者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向原告多收取的38.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消费,双方因此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证明被告设置了最低消费,向原告收取了最低消费金38.2元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酒水单、发票以及价目表等为证,故法院确认被告向原告收取最低消费金38.2元的事实。被告设置的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侵害了原告在消费时的自主选择权,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强制性交易,对消费者明显不公,违背了等价有偿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应属无效。被告多收取的38.2元最低消费金应予以退还。

 

宣判后,双方表示考虑是否上诉。据介绍,这是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后,广州第一起判决的“最低消费”案,该案对此类最低消费争议,有一定指导意义。

 

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编辑:薛晶晶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

宝应碧桂园承诺难兑现

“当时真的很冲动,现在终于松口气了。……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