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梦超/摄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郑梦超 实习生 陈思珍
与商业银行相比,公积金贷款因利率较低,成为贷款买房一族的首选。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公积金中心)在要求申请人交纳评估费时,仅指定一家评估机构且收费明显高于商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方报价。2006年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的正是为改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强制申请人交纳评估费的现状,实现信贷公平。北京公积金中心要求抵押物评估的初衷和形式与商业银行相同,且最终通过商业银行向申请人放贷,那么公积金中心的行为是否受《通知》的约束?房产评估是不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经程序?如果是必经程序应该向谁收费?评估机构和收费标准如何确定?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调查
评估费数额惊人
5月27日上午,尽管天气阴沉,但在位于南二环方庄附近的北京公积金贷款中心内,嘈杂的声音依旧显现出这里的忙碌。在这里,每个服务窗口前都坐满了人,一旁的休息区也有20余人在排号等待。
在公积金贷款中心咨询一台,记者向工作人员表示,想做房产评估。看到记者手中没有任何与房产有关的纸质文件,工作人员便甩给记者一张材料清单,要求备齐上述材料后再来。“第一步是先备齐材料,然后再来审核材料,我们就给你找人做评估了。”该工作人员说。
“评估费用多少钱?由什么机构来做?”记者问。“我们只认康正(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一家,费用1500元一笔。”工作人员称。
“怎么只有一家评估机构,1500块钱明显比其他商业银行的收费高啊。”记者提出质疑。“我也知道商业银行只收三四百块钱,可我们只认康正一家。如果你找商业银行做评估,我们不认,你的贷款就得慢慢等了。”工作人员说。“你想啊,公积金贷款本来审核就慢。如果你再不交相关费用,那肯定会影响贷款顺利批下来。吃亏就吃亏吧,舍小取大呗。”海淀区居民徐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带领下正忙着办理公积金贷款审核。而正是因为是否交纳评估费直接左右着贷款的顺利审批,才令多数申请人“不在乎”这笔费用。但谈到评估费的收取,徐先生表示:“这对申请人来讲明显不公平。先不说评估费由谁交,只有一家评估机构也涉嫌垄断。”
记者从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了解到,截至2012年12月底,当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81659笔,金额517.19亿元。根据北京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的规定,评估费按照评估价值的3‰收取且最高收取1500元,如果按每笔贷款的评估费1000元计,仅2012年收取的评估费也是庞大的数字。
■观点
别转嫁成本 快打破垄断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公积金中心在放贷过程中,同样通过利差盈利,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公积金中心必须支付一定的经营成本。在房产抵押物评估中,贷款申请人提供抵押物,公积金中心出资进行委托评估,这笔费用就应算作经营成本。在申请人按月连本带息还款的情况下,这笔评估费不能再让申请人承担。
如果公积金中心认为自己与商业银行不同,承担总量过多的评估费会损害继受者的切身利益。那么公积金中心就应改变目前只让唯一一家评估机构提供服务的现状,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对申请人收取明显低于商业银行收费标准的评估费。只有一家评估机构提供服务,极易出现内部协定,形成垄断行为。要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让申请人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评估机构,而不是通过一家独大、收取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评估费,让社会各界产生质疑。这既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又损害了评估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公平竞争权。
公共服务不能乱收费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 竹立家
公积金中心指定申请人向第三方机构交纳明显高于行业标准的评估费,是利用权力变相开通收费渠道的乱收费行为。虽然我国还没有对公积金相关的房屋评估行为进行立法,但是评估行业已有惯例。商业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只收取400元左右,而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却收取1500元,是行业平均标准的近4倍。公积金中心贷款是政府行为,不是市场行为,如此收费让买房人难以接受。
新一届政府提出,要研究加快推进机构改革,要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向市场放权。公积金贷款可以说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这种乱收费的行为和政府的主要职责不相符。目前来看,如果不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就不能顺利贷款。抵押物评估应是一种市场行为,也非必须,但现状却成为公积金贷款审批的一个环节,增加了申请人的成本。
■背景
强收费多年未改
《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北京公积金中心是北京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其性质与商业银行不同,是否适用上述《通知》有待证实。
记者了解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过程中强制要求购房人或抵押人交纳评估费的行为由来已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组织等也曾多次呼吁取消。《通知》的出台,正是针对2006年前社会各界对银行上述强制行为表示不满而作出的规定。原住建部负责人曾表示,《通知》的出台就是为了追求信贷公平。然而该《通知》实施至今,这一问题仍未彻底解决。
■回应
住建部:评估并非强制
5月27日,记者致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监管司。负责房地产评估方面管理的工作人员刘先生告诉记者,根据《通知》规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非强制要求,而是在房地产抵押当事人针对抵押价值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评估。“《通知》的初衷只是规定评估机构的资质及如何进行评估,重点并不是决定由谁交纳评估费。如果金融机构强制要求个人必须做评估才可以批贷,申请人可以向银行业或公积金中心主管部门投诉。”
刘先生表示,会对记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记录,并会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意见。
连日来,记者也多次致电北京公积金中心,就抵押物评估费收费情况的相关问题发送采访函。5月28日,记者再次致电北京公积金中心组宣部工作人员侯先生,侯先生称会由专门的新闻发言人回答记者的问题,并让记者耐心等待。截至发稿,记者未得到回复。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