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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房产评估费交得挺窝火 公积金贷款收费最高
江苏消费网 (2013-05-2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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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近日,有消费者向本报反映,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等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时,被要求支付交易房产的评估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这一现象是否普遍?为何相关规定没有得到落实?有关部门对此持何种态度?针对这些问题,本报从本期起推出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郑梦超 实习生 陈思珍

  消费者因购买二手房向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机构申请贷款时,这些机构会先行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抵押物(即交易房产)进行评估。根据相关规定,评估费用应由评估的委托方承担。然而,近日记者在北京市调查发现,包括中信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均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律师认为,此举涉嫌转嫁成本,应予改正。

  要贷款先掏评估费

  因申请贷款购房,北京市海淀区市民胡先生出了一笔“多余”的费用。


  5月15日,胡先生对记者说,自己准备在相同地区置换一套面积更大的二手房。在看好房子后,他便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市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在‘面签’时,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除了仔细询问我的收入、学历、信用情况外,还要我签署房产评估委托书,要求我交1500元的评估费。”胡先生说,由于自己着急获得贷款,便认可了公积金中心的规定,当即交了1500元。“我记得上个月我卖房子时,购房人也找来评估机构对我出售的房子进行评估。听购房人说,评估机构也是贷款银行指定的,费用是400元。”回想起自己之前的经历,胡先生越想越不对劲,“我原来的房子是60平方米,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房子面积相差不多,可评估费却差了好几倍。”胡先生对记者说,对方的批贷公司是北京银行,前来评估房产的是戴德梁行物业公司。评估人员在房间内用相机照了几张照片,大约十几分钟便结束了评估。


  胡先生告诉记者,经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他了解到这笔评估费本应由银行承担。


  “北京市公积金中心的这种行为并非约定,而是利用贷款申请人急需贷款的心理,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并在相关协议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委托费由贷款申请人承担,从而将评估费转嫁给购房人。”胡先生说,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处于强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得不放弃拒绝支付评估费及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公积金贷款收费最高

  5月21日,记者在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上看到,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相关费用及收费标准”栏目中介绍,“抵押物价值评估,目前对于商品房期房、商品房现房、二手房需要经银行抵押物价值评估,涉及费用,按照评估价值的3‰收取,最低收费300元,最高1500元”。“钱是交给评估公司的,为什么这么收费我也不清楚,您最好还是咨询评估公司。”5月23日,记者以贷款申请人身份致电北京市公积金中心方庄房屋贷款中心客服热线,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在记者的追问下,其提供了一家名为“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机构,并让记者与该机构联系协商价格。
  随后,记者致电该评估机构个人贷款部门的咨询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与北京市公积金中心是合作关系,评估费价格与公积金中心的报价一致,不接受议价。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除了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北京市一些商业银行在提供二手房贷款时,同样要求贷款申请人交抵押房产评估费。


  5月23日,记者致电中国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表示打算购买二手房需要办理贷款,一名个贷经理要求记者先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我们给您评估公司电话,您自己去评估,费用由您交。”记者追问评估机构的名称及收费情况,其表示,“我现在只有‘仁达评估公司’的,你自己找他们咨询就成了。”“在你们这贷款,你们去找评估公司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那费用不是应该由你们付吗?”记者质疑道。对此,该个贷经理表示不清楚。


  该个贷经理口中所称的仁达评估公司全称为“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记者拨通该公司个贷评估部门咨询电话了解到,该公司与中国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有长期合作关系,银行为其代收评估费,双方采用月结的形式,“500万元以下收400元,超出500万元部分按5酃收取,都是向个人收取,没办法讨价还价”。


  5月20日至5月23日,记者就相关问题还咨询了北京市内多家银行信贷部门。据了解,除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民生银行明确表示由本行自行承担评估费用外,北京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均表示要向贷款申请人收费,收费标准在400元至500元之间。

  本应由委托人承担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内评估费的收取标准均参照原北京市物价局、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实施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其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5‰收取;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2.5‰收取。该《通知》同时规定,评估费标准在执行中可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超过20%。


  记者注意到,上述《通知》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事实上,2006年,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此也明确规定,委托评估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那么,部分银行及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的理由是什么?


  5月20日至5月23日,记者与中信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总行、北京市公积金中心共4家向贷款申请人收取评估费的机构取得联系,并提出采访要求。上述机构表示,会尽快对记者的问题予以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收到回复。

  ●声音

  转嫁评估费显失公平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借贷合同中,银行以赚取利差为目的。银行既然在贷款中获取利润,那么就应支出一定成本。比如,贷款申请人向银行提供抵押物为己方义务,而银行的义务则是对抵押物审查、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承担上述行为,在此过程中,银行进行审查、评估产生的成本应由其自行承担,如果将评估费转嫁给消费者,显失公平。“尽管从形式上看,贷款申请人签署了房产评估委托书,但这是在银行明显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况下进行的,对贷款申请人还是不公平”。

编辑: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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