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岁的孙先生在家乐福购物,因商品被错扫而多付了钱。退款后,超市不再给购物小票。为此,孙先生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他因受到刺激而被送医。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家乐福赔偿孙先生医疗费,并将书面道歉张贴在事发的慈云寺店内。
孙先生诉称,2012年3月13日,他到家乐福慈云寺店购物,结账后发现一个烤肠被扫描三次收取三倍价款。他找到服务台工作人员李女士请求核实,未果。另外两名工作人员核实后,退还了多收价款,但将购物小票收走。他请李女士退还购物小票,李女士坚持不给。协商未果,李女士要离开服务台,他拉住对方胳膊,李女士顺势坐到地上,大喊他打人,并报110和120。双方被派出所带去谈话。孙先生说,他因受严重刺激后浑身哆嗦、站立不住被120紧急送往医院急救。
孙先生认为,索取购物小票是他的权利,家乐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严重刺激他。他要求家乐福公司及李女士赔偿医药费30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向他赔礼道歉。
家乐福、李女士否认侵权,称当时员工曾解释,根据工作程序,如果有退款,需要将购物小票留存在店内,但会将复印件发给顾客,而孙先生坚持要求将原件取回,且情绪激动,行为过激。李女士一直控制情绪,没有与其发生争执,后想要离开,被孙先生拉扯倒地,经医院检查多处软组织挫伤。
法院认为,家乐福公司下属的超市重复收取孙先生的购物款项,违背了相应的义务,应退回多收款项并向其出具符合实际购物情况的小票。家乐福执意收回购物小票原件的行为导致孙先生和李女士发生冲突,孙先生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治疗,家乐福应承担医疗费3000余元。
家乐福未能提供优质、便利、高效的服务是导致此次纠纷的起因,为了督促家乐福改善工作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法院判决其按孙先生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慈云寺店进行张贴,道歉公告不少于10天。孙先生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法院不支持。
宣判后,家乐福公司提出了上诉。(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