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江苏消费 >> 正文

江苏消费

律师挑战公交卡霸王条款 向14个城市发《建议信》
江苏消费网 (2013-01-1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阅读:

■本报记者 王照重 薛庆元
  办卡时要交纳办卡费,退卡时却不给退卡内的钱,或者取出卡内余额还要收取手续费,这是全国不少城市的消费者遇到的公交卡霸王条款。12月18日,来自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的14名律师志愿者向公交卡霸王条款发起挑战,联名向14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发公开《建议信》,他们认为公交卡运营公司的此类格式条款已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这些运营公司主动删除公交卡退卡霸王条款。此前,南京市民于锋因此条款起诉南京市民卡公司,南京市民卡公司不仅退还了他退卡手续费,还删除了退卡收手续费条款(详见本版《霸王条款这样被删除》)。

退卡不退款无效

  “卡内余额的可退还最高限定金额为10元。卡内余额不足10元(含10元),按实际金额退还;卡内余额超过10元的,不予办理退卡业务。”记者在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城市通IC卡的退换》上看到这样的规定。
  “消费者把钱预存到公交卡里,无论存了多少都有权随时取回,这是属于消费者的退款权。现在,公交卡运营公司不但不提供便捷的退款服务,反而加收手续费,甚至不允许退款,很不合理,应属无效。”《建议信》发起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说。据其介绍,虽然南京市民卡公司于12月8日删除了关于退款收取10%手续费的规定,但在全国31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中,仍有7个城市只许退卡不许退款。
  12月24日,记者致电南昌、南宁、乌鲁木齐、拉萨、贵阳等省会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均表示卡内余额不予退还。
  王宇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也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现在,公交卡运营公司的行为相当于是对消费者合法退款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剥夺,变相地强制消费者消费完卡内余额,极其不公平。

退卡费加重消费者负担

  记者了解到,公交卡运营公司除了规定只许退卡不许退款外,一些公司还单方面规定退款收取手续费。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官网登载的《天津城市卡用户使用须知》显示:“卡内余额不足50元的当场可以全额退还;卡内余额高于50元的(含50元),在扣除10%的退卡手续费后当场退还。”广州的公交卡运营公司也是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收费相对居中的是上海和杭州,分别为余额的5%和1%。对于退款收取手续费的原因,公交卡运营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以福利的形式,向职工发放大额卡,然后退卡套现,达到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王宇表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11月13日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消法》第二十四条同样作出经营者不应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收取公交卡的退卡手续费条款违反了我国《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参与联名建议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锋的代理律师许英认为,退款与充值一样,只是市民卡公司推广使用IC卡过程中正常的服务,就像充值不应该收费一样,退款当然也不应该收费。此外,该收费无税票,也显然不是企业自主定价的经营性业务收费行为。

个人尚难开展公益诉讼

  许英表示,在目前的环境下个人尚难展开公益诉讼,因此他们才采取联名发出建议信的方式。据她介绍,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照这一条,南京市民卡公司的行为涉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该条也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于锋作为个人,法律并没有赋予他此项诉讼权利,所以他只能因为个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起诉讼,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决定走私益诉讼达到公益目的的路子,而不是单纯地提出公益诉讼。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表示,南京的个案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对消费者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的进程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南京市民卡公司已经修改了条款,这起到一个很好的带头作用,对于其他仍存在相同问题的城市,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有利于督促企业对不公平条款的纠正,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童天武说。
  王宇告诉记者,《建议信》公开发出后,媒体报道了广州羊城通将取消退卡手续费的消息。“我们会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如果各城市公交卡运营公司迟迟不回应,不删除霸王条款,我不排除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

宝应碧桂园承诺难兑现

“当时真的很冲动,现在终于松口气了。……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