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军本报记者 薛庆元
江苏徐州消费者苗女士使用徐州广济药店销售的消毒器械后,身体出现不适症状,经过卫生部门调查,该器械并未取得生产卫生许可证。该投诉经多方介入处理后,消费者已退货获赔。日前,因为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徐州工商部门已经对该药店进行行政处罚。
投诉:消毒器械致眼伤
日前,记者接到徐州消费者苗女士投诉,称去年4月,她本人及亲朋好友在徐州广济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购买了19台标示济南保乐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乐佳”家庭紫外线消毒杀菌器,该产品宣称可以预防感冒、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鼻炎、哮喘、结核、肝炎等疾病。然而,苗女士及亲朋好友使用几个月,不但未起到任何预防疾病的效果,反而因为配戴产品包装内专用紫外线眼镜,引起视力模糊等身体不适症状。
为查明产品真伪,苗女士分别向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山东省卫生厅和江苏省及徐州市卫生监督所进行举报。山东省卫生厅、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徐州市卫生监督所明确答复,其所购买的“保乐佳”紫外线消毒器没有取得生产卫生许可证,产品的标签和宣传材料暗示对疾病的疗效,其生产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消费者多次到徐州广济药店协商退货及赔偿问题,但是药店却拒绝赔偿消费者。此后,消费者又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向徐州工商局鼓楼分局进行了举报。
调查:“保乐佳”属“三无”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该产品宣传彩页,记者看到其中宣称“中国第一台家庭紫外线消毒杀菌器”,并在下方标注“预防感冒、鼻炎、哮喘、螨虫皮肤、宠物菌、呼吸道疾病”、“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重点推荐专利产品”。
记者注意到,山东省卫生厅在所提供的“关于‘济南保乐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函件中表示:经查实,济南市卫生局自承担消毒器械的卫生许可工作后,未对济南保乐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卫生许可证;在山东省卫生监督所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录入的被监督单位名单中,也无“济南保乐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济南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员调查取证,发现济南保乐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保乐佳家庭紫外线消毒杀菌器;此外,产品的标签和宣传内容暗示对疾病的疗效,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已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在回函中表明,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已经对徐州市广济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古彭药店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回应:药店退赔
收到苗女士投诉后,记者与徐州广济药店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随后,该药店给记者回函称,2011年该公司古彭药店购进48台保乐佳家庭紫外线消毒杀菌器,苗女士等人合计购买19台;剩余产品已全部下架退回。该公司已与苗女士达成谅解,召回已购买的全部产品,并予以退款。
据了解,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徐州广济药店的上级单位。对于下属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记者数次与对方办公室负责人电话联系,但对方均称需要了解具体情况后再作回复,截至记者发稿前,其未对此作任何回应。
进展:被罚1万元
针对消费者提出的药店虚假宣传等问题,记者与负责处理此事的徐州市工商局鼓楼分局牌楼工商所取得联系,该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已对此事立案调查。针对宣传单上所宣称的“中国第一台”和“预防感冒、鼻炎、哮喘、螨虫皮肤、呼吸道疾病”等说法,其表示核实后将依法处理。
近日,记者从徐州工商局鼓楼分局牌楼工商所获悉,工商部门已对徐州广济药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该药店无法提供所谓“中国第一台”和“预防感冒、鼻炎、哮喘、螨虫皮肤、呼吸道疾病”的相关证据,存在虚假宣传,并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目前已结案。
徐州市工商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和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商家的宣传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