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讯 从大超市买来的和平电动车宣称是“中国助动自行车十大著名品牌”,可事实上这个荣誉却是子虚乌有,消费者一怒之下,将商家告上了法院。近日,江苏消费网记者获悉,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和平电动车上述宣传语构成欺诈,出售此车的超市对消费者进行退一赔一。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2009年8月,南京市民程先生在南京一大超市购买了一辆由苏州市吴中区和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DR203Z的“和平”牌电动自行车,售价2899元,该电动车上贴有“中国助动自行车十大著名品牌”的宣传贴。但使用后不久,程先生发现该车重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在使用过程中刹车存在质量问题,便怀疑电动车宣称的“中国助动自行车十大著名品牌”是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和平”电动车车身标有“中国助动自行车十大著名品牌”宣传贴(图片由消费者提供)
2010年8月,程先生就将涉案电动车张贴上述宣传语及其重量不符合法定标准,向南京市工商局下关分局进行了申诉。下关工商分局调查后发现,涉案和平电动车生产者苏州市吴中区和平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中国助动电动车十大著名品牌”荣誉证书的颁发单位及该评选活动的合法有效证明,因此该局认定该公司对商品获奖情况作不真实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此后,程先生以构成欺诈为由将超市起诉至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购车款2899元,增加赔偿2899元。
下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而超市出售的“和平”牌电动车使用“中国助动自行车十大著名品牌”宣传贴,足以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超市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民法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8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消费者购车款2899元并赔偿289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胡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