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的目的就是通过明确明码实价的要求,落实‘真实’标价的法律规定,‘挤干’虚高标价中的‘水分’,降低交易成本”。江苏省物价局表示。
这也是江苏首次就明码实价出台具体规定。价格新规有哪些新的特点?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省物价局。
该局昨天表示,征求意见结束后,关于明码实价的规定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定主要针对有一定规模的零售商,对个体经营者暂不作要求。在江苏省注册的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零售商品的经营者也应当遵守本规定,经营生鲜商品的除外。
■新规调整一
讨价还价可以共享
讨价还价是目前比较普遍的交易方式。江苏省物价局表示,这种方式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违反了公平、公开的交易原则,增加了交易成本,多数较大的经营者也不支持这种方式。
考虑到当前不少消费者可能还不适应一下子取消讨价还价的方式,本规定不禁止讨价还价,但是规定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讨价还价后,“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即个别消费者讨价还价的“成果”,后续消费者与其一同“共享”,但是对前面的消费者不能“共享”。
江苏省物价局表示,规定将这一行为视同价格的调整,实质是同一标价下的所有同等条件的消费者实行相同的价格,符合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
■新规调整二
购物送券面临禁止
从目前来看,主要有送券、返现、送积分、赠品等方式。江苏省物价局表示,在执法实践中发现,多数经营者对送券(包括电子券)方式反映最多最大。他们普遍认为是迫不得已,既增加了经营成本,还容易涉嫌欺诈,希望政府管理部门统一禁止这种方式。
根据对馈赠行为进行的认真研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价部门认为送券这种方式是一种强制销售行为,当消费者满一定消费额时,经营者通过送券的方式“迫使”消费者进一步消费,否则就得放弃这部分权益,将消费者拖入循环消费,经过几次连环消费后,一旦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很可能已无法退货,造成损失。
“依据相关规定,这一促销形式将被禁止”。江苏省物价局表示。
■新规调整三
其他馈赠不得超10%
对其他馈赠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0%的价值限制。
对此,江苏省物价局表示,这主要是基于“合理性”考虑。一般情况下,赠送价值应当是经营者让出的“纯利”。按照利润率看,10%是一个很大的利润值,如果经营者送得更多,说明其标价中的“虚高”成分较大,所标商品价格就涉嫌“不合理”、涉嫌“不公平高价”。
事实上,在送券活动中,有的送券甚至超过购买金额的100%或者更高,可见价格虚高的严重性,因此,拟通过作出这一规定,限制虚高价格,同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规定同时提及“成交价格按照消费者付款价格减去赠送项目的价值(价格)确定,赠送价值不超过1%的除外。”江苏省物价局表示,这个1%是基于正常情况下的商家积分方式,可用于兑换小商品或者支付停车费用,符合商业惯例并有利于消费者、经营者。
不过,经营者赠送(返还)现金的,不受规定中10%的限制。
■三个热点问题
【会员卡】
实行一签两价的标示方式
现行明码标价规定中,没有对会员价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经营者为锁定消费者经常发行会员卡,并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在标价时有的一货两签,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分开标示;有的一签两价,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标在同一签上;也有的以POP纸标示,形式不一,给管理带来不便。
为统一标示形式,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有会员价的商品“实行一签两价的标示方式”。即注明原价和会员价。
【吊牌价】
可以用但必须明码实价
服装使用吊牌价比较普遍,基层价格部门建议禁止吊牌价。江苏省物价局昨天表示,从市场发展看,今后只要明码实价,吊牌价如果符合价格法关于标价的规定,也应当允许使用吊牌标价。
为适应当前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本规定认为只要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使用吊牌价,但必须符合明码实价规定。
【原价】
新店开业7天内不受限制
此外,经营者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包括所有在标示价格之外给予消费者的一切优惠活动)应当真实,标示价格不得高于本次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成交的,不得高于本次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新开业商店在开业7天内开展促销活动可以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本报记者 黄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