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法 罗双江
老人急病去世
家属状告物业未尽责维修电梯
张春洪老先生和老伴刘老太有三个子女:张峰、张文、张武。三子女考虑老人岁数大了,上下楼不方便,就安排父母住进有电梯的栖霞某小区6幢805室。但自2009年起,该电梯就经常出故障。2010年4月5日,张峰陪父亲从医院就诊回来时发现电梯坏了,张春洪不得不从楼梯爬上楼,张峰立即打电话给物业公司,要求尽快维修电梯。4月6日,张文从医院送父亲回家,发现电梯又坏了,张文安顿好父亲就打电话给物业公司,要求维修。4月7日上午,张春洪独自从医院回来,发现电梯又坏了,老人再一次从楼梯爬上8楼。
4月9日早上6点,家人发现张春洪身体不适,出门时发现电梯又坏了,无法下楼。6:15,张峰打电话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派来两名保安,但因张春洪疼痛加剧未能抬老人下楼。6:23,张峰打120求助;6:50,120救护车赶到,此时电梯修复,7点赶到医院开始抢救;7:15,医院诊断张春洪因心跳、呼吸停止时间较长,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10年4月13日,张峰在电梯里拍得一张照片,检修卡上显示该电梯的检修期为2010年3月6日,也就是说,张老汉发病时,该电梯过了检修期,没有按时进行年检。刘老太和三个儿子认为,物业公司超过电梯的检修期未对电梯进行检修,并在电梯不能正常使用时未对电梯及时进行维修,导致张春洪外出看病不得不自己爬楼梯,上下楼加重了病情。4月9日张春洪病发时又因为电梯故障不能及时下楼,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抢救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因电梯故障延误治疗证据不足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公司是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刘老太等人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物业还举证证明,该电梯实际在老人发病之前已经经过安全检验合格,只是没有将标识牌及时更换,并认为检验合格并不代表之后就一定不会再出故障。在接到原告报修后,物业公司十分钟内就将电梯修复了,张春洪实际是因病死亡,电梯故障与其死亡无因果关系,所以,请求驳回刘老太等人的诉讼请求。
南京栖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张老汉所在的某小区6幢电梯出现故障后,物业公司在接到报修电话后积极联系电梯维保人员进行维修,并在较短时间内修复并使电梯正常使用。刘老太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春洪的死亡是由于电梯故障延误治疗导致,故判决驳回刘老太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刘老太等人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观点
电梯故障是否耽误救治
是本案争议焦点
对于此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表示,电梯故障导致无法及时施救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必须举证证明对方的行为,与自己权益的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此案而言,张老先生的家属需要举证证明的是,物业没有及时维修电梯,是导致张老汉发病死亡的直接原因。而从案情来看,并看不出二者之间存在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首先,物业在接到投诉后一直在联系检修人员,并迅速完成了检修,张老汉之前因为电梯没有修好不得不自己爬楼的行为,并不能说是引起他发病的直接原因;其次,在救护车赶到之前,电梯已经修好,也不能说是电梯故障耽误了救治。而如果救护车早就赶到楼下等着,电梯却迟迟无法正常运行,则物业很可能就要按照其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了。
饶奋斌律师介绍说,此类侵权纠纷,当事人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如,楼内住户的证言、120出救的时间记录等等。只要能证明其存在过错,即使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赔偿,至少也能要求对方承担与其过错责任相适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