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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投诉:镇江电信"莫名"销了用户号
江苏消费网 (2011-04-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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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镇江市多名电信用户反映,他们所用手机SIM卡在卡内仍有余额的情况下被无故销号,后虽补办原号SIM卡,相关业务及数据却没有恢复。有关专家表示,通信运营商单方面更改业务涉嫌侵权

■胡婕 本报记者 薛庆元

题记

  通常情况下,手机SIM卡只有在停机3个月以上,才会被通信运营商进行销号处理。之后,该SIM卡会被再次出售。然而,江苏省镇江市多名电信用户近期却遇到了一件蹊跷事,他们所用手机SIM卡在卡内仍有余额的情况下被集体销号,后虽补办原号SIM卡,但相关业务及数据未被恢复。用户们对此提出了质疑。


1.投诉
用户集体遭遇莫名销号致空号两天

  近日,张先生、谢先生等多位中国电信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镇江电信公司)189号段用户集体向本报记者投诉反映,他们均于2009年办理了镇江电信天翼卡,开卡至今年3月14日都可正常使用语音通信及3G上网功能。3月15日,镇江电信公司在未向用户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单方对他们的号码进行了销号处理,销号时用户的卡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此后,张先生等人与镇江电信公司进行交涉,对方称是业务员操作失误导致号码被注销。在遭遇空号两天后,3月17日,镇江电信公司给张先生等人补办了原号SIM卡,并恢复了销号前卡中余额,但相关业务及数据使用情况未被恢复,其中包括一项名为无线宽带(增强版)的业务。

  “我们被销号两天所带来的损失谁来承担?镇江电信公司‘操作失误’的解释难以让人信服。我们要求镇江电信公司恢复我们SIM卡原有的业务。”张先生等人对于镇江电信公司的解释表示不认同。

2.调查
镇江电信不予恢复用户相关业务

  记者调查发现,张先生等人在办卡时都办理了“1元包日”与无线宽带(增强版)业务。据了解,“1元包日”是2009年中国电信江苏分公司推出的一项数据流量业务。“办卡时,镇江电信公司客服人员表示,开通上述两项业务后,如果终端(手机)支持3G功能,则‘1元包日’WAP套餐可以享受3G网络,即:‘1元包日’WAP包含3G流量,不再另收费用。”张先生介绍说,当初他就是看中“1元包日”业务可享受3G网络的这一点才购买手机卡的,但现在,镇江电信公司在无故销号后不予恢复无线宽带(增强版)业务,涉嫌单方关闭这一业务。

  谢先生说,近两年来,身边有不少与他情况相同的镇江电信公司用户,在未得到镇江电信公司告知的情况下,被关闭了无线宽带(增强版)业务,“我们对被镇江电信公司莫名销号已经很气愤了,现在还不给恢复原来的业务,难道销我们的号就是为了关闭无线宽带(增强版)业务吗?”谢先生质疑道。

3.回应
镇江电信人员称两项业务相互排斥

  4月19日,记者拨打镇江电信公司客服热线,工作人员告知记者,经过查询投诉人的手机号码后得知,该卡为3月17日新开卡,已看不到3月17日之前的记录,投诉人所说的销号情况无法核实。同时,该工作人员称,“1元包日”与无线宽带(增强版)两个业务相互排斥,用户想要恢复无线宽带(增强版)业务就必须关闭“1元包日”业务,如想继续保留“1元包日”业务,就必须关闭无线宽带(增强版)业务。

  4月18日下午,镇江电信公司投诉处理部门工作人员回电称,张先生等人已将此事投诉到镇江电信公司,该公司决定给予每位消费者200元补偿,但被张先生等人拒绝。“消费者不同意这个处理方案,要求再次开通无线宽带(增强版)业务,我们无能为力。”该工作人员称,销号属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与关闭某一业务无关。

4.观点
镇江电信单方更改业务涉嫌侵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镇江电信公司对用户进行销号后拒绝恢复相关业务的做法涉嫌违约。”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利说,相对于垄断行业,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纠纷,维权难度较大。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此纠纷中,张先生等人均属正常交费用户,镇江电信公司有保障他们正常通信的法律义务,两天的莫名销号涉嫌剥夺了这些用户的通信权。“镇江电信公司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关闭某项业务,是不妥当的。”4月18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市场处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通信运营商的某一个业务出现失误或者不再顺应当时的情况,运营商想要弥补是可以理解的,但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够更改相应的业务,不能出现用户不知情,运营商单方更改业务的情况。双方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来履行,如果用户不同意更改,就要按照合同执行,直到合同约定的结束时间为止。同时,该负责人表示,镇江电信公司有关用户被销号系“操作失误”的说法难以让人信服,建议镇江电信公司拿出诚意来解决此事。如果镇江电信公司确实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关闭业务,那么就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本文刊发于4月25日《中国消费者报》A3版头条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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