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只有20年使用期限,每年还要交“护墓管理费”……近日,山东媒体一则报道《使用期限仅20年 墓地出售监管凸显空白》,在我市引起不少市民关注。记者昨从市殡葬管理处了解到,我市的公墓使用期限比国内多数城市都长,达到30年,而且即使公墓使用到期也没关系,每年只需缴纳一定的“护墓管理费”就可继续使用。
此次引起关注的“20年”期限,是山东省对于公墓使用期限的规定。而这一年限规定,在我省同样能找到。
“就像商品房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一样,经营性公墓也有使用期限。”市殡葬管理处党总支副书记裴云峰说。依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但2003年修订的《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其他骨灰处理设施的使用期限为30年。据此,我市各公墓一直执行的是30年使用期限。
我市公墓主要集中在南郊,包括普觉寺、西天寺等墓园,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目前还未到30年期限,所以还不存在使用期限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
另一个引起关注的就是“护墓管理费”。1997年,市物价局出台《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公墓收费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护墓管理费:每墓每年按20元收取(不分单穴、双穴)。第一次按10年征收,10年后续交。护墓费主要用于护墓人的劳务报酬、墓穴管理和维护费用等。”目前,我市“护墓管理费”仍是每墓每年20元,并且是从买墓时候就开始交。
“参照‘护墓管理费’的规定,公墓使用期限到期后,市民只要按照20元/年的标准续费,公墓其实是依然可以使用的,不存在迁墓、易主等说法,市民不必担心。”裴云峰表示。
据了解,目前国内大多城市对于公墓使用期限的规定都是20年,上海则规定为10年,像南京这样规定30年的极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现行《殡葬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实施的,一些规定已与现状不相适应。2007年,新华社曾受权发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但至今该条例的修改仍无下文,这也导致了各地都有不同规定。
我省“慰烈工程”重修烈士墓超2.7万座
功德园两座烈士墓获重修
昨天上午,安葬在雨花功德园的孙逊群、茅学勤两位烈士墓得到重修后,举行了揭碑仪式。据了解,我省自2009年起实施“慰烈工程”,对全省散葬烈士墓进行集中安葬,并对一些烈士墓进行重修。
孙逊群烈士原籍张家港,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无锡县委书记,后被捕惨遭国民党反动派杀害,牺牲时年仅30岁。茅学勤烈士也是张家港人,1927年入党,曾任红军十三军一师师长、江阴县执委书记,后因叛徒告密牺牲。两人的遗骸均在1957年被移至南京。在我省开展“慰烈工程”后,张家港市政府决定对安葬在南京的这两位烈士墓进行重修。
“慰烈工程”主要是指集中安葬散葬烈士和原地修缮散葬烈士墓。截至目前,全省38524座散葬烈士墓,已经完成集中安葬和原地维修的有27352座,占总数的71%,累计投入资金1.82亿元。
功德园有关人士表示,安葬在功德园的烈士有100多位,不仅有新中国成立前牺牲的革命先烈,还有和平时期牺牲的周光裕、于葆林等烈士。清明节前,不少市民都自发前往墓园祭扫先烈。(记者 徐涛 实习生 沈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