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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局公布2010年十大侵权典型案例
江苏消费网 (2011-03-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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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消费网讯 3月11日上午,南京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公布了去年十大侵权典型案例,涉及网售假冒名牌、销售不合格食品,以及赠品商标侵权等方面,对于这十件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工商部门分别做了警示。

案例一:赵某某网上销售假冒名牌皮鞋案

    [案情]工商部门接举报,对赵某位于迈皋桥的仓库实施了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涉嫌假冒27个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皮鞋逾7000双。后查明当事人雇佣30多人在淘宝网上开设105家网店,均涉嫌销售假冒名牌皮鞋,涉案总金额250余万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达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工商部门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

    [警示]网上销售假货,不仅欺骗了广大消费者,而且对知名品牌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网购应做到三不要:一不要贪小便宜,商品价格差异明显不合理的一般都是假货;二不要急于付款,对于先付款后发货,且收款人为个人的交易方式,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忌急于汇款;三不要“吃闷亏”,网上买到假货或遇到网购诈骗,消费者应及时举报。

案例二: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的导航仪案

    [案情]当事人于2010年12月开始销售“唯彩”牌高清数码相机摄像一体机。高清数码相机摄像一体机属电子信息产品,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加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但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在包装、说明书以及产品上均无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警示] 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销售电子信息产品必须加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制定这一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信息产品时,应注意查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 。

案例三: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茅台酒案

    [案情]2010年11月20日,当事人以1880元/瓶的价格从某公司购进53度贵州茅台酒60瓶, 11月23日,当事人以2200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茅台酒售出。上述茅台酒酒瓶上标有“MOUTAI”、“贵州茅台酒”、“中国贵州茅台酒”等字样,经向“MOUTAI”、“贵州茅台牌”商标注册权人调查,其未许可当事人及生产商使用该商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该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警示] 2010年10月以来,南京市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名烟、名酒及电脑配件等行业进行了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了一批群众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本案即是其中的一件。希望通过专项整治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案例四: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2010年4月,当事人向江苏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了雪山骨葆、芦荟维他命胶囊和首乌胶囊等普通食品。产品包装显示,“芦荟维他命胶囊”配料中含有珍珠粉;“雪山骨葆”的配料中含有冬虫夏草;“首乌胶囊”的配料中含有首乌。根据规定,珍珠粉、冬虫夏草及首乌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到食品当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工商部门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警示]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中规定,像黄芪、珍珠、首乌等114种物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违反该规定的,工商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南京某营销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案情]市工商部门对南京一家营销部经销的电动自行车商品进行检查,并委托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自行车产品质量监测站对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09-8-25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电动自行车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并处罚款。

    [警示]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电动车注意“一证四符合”,先看是否具备厂家的检验合格证,还要看合格证上的四个符合,即标注的型号与合格电动车目录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车架号与车身上的刻码号相符合,且必须为15位,电机号与车电机盖上的刻码号相符合。此外,消费者还要特别注意电动车功能档位、刹车装置和车灯反射器等方面的调试和检查。

案例六: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赠品商标侵权案

    [案情]当事人系湖北省某公司生产的保健品“生命旗舰”的南京经销商。2010年11月,湖北省某公司从江西省某保健品公司以1.6元/盒购进“黄金搭档”大众型组合维生素片,免费给当事人160盒做促销。当事人销售“生命旗舰”产品时,向消费者免费赠送了“黄金搭档”大众型组合维生素片。经向“黄金搭档”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其未许可当事人及生产商使用该商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该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警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了解附送赠品的价值、质量、实用性等;要当面查清赠品的厂名、厂址、合格证、有效期限等具体内容;并可要求销售人员在有效票据上注明赠品名称、型号等具体内容,以便出现质量问题时可证明赠品的出处,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如果赠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主动和厂家、商家联系退换保修事宜,或者到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七: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行宫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当事人于2010年4月以2.3077元/袋的价格从四川某食品公司购进“厨大哥”牌麻辣豆腐调料50袋,后以3元/袋的价格售出29袋。上述调料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检测,因标签内容中未标注山梨酸及其钾盐,判该批商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警示]消费者往往会把食品不合格认为是食品质量不合格,这是不全面的。食品的包装、文字、标签等任一因素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都可判定该食品不合格。因此,无论是商品的生产者还是经营者,都应注意食品标签的规范标注。

案例八:庄某某生产销售假冒名牌商标食品案

    [案情] 2010年4月以来,当事人雇佣4名工人,在浦口区民房内制造加工假冒一福建企业的成品松板肉。工商部门在当事人加工现场查获成品松板肉764箱,原料肉清467箱及制假设备一批,包装箱6000余只,塑料包装袋12万个。经向成品松板肉商标注册权人调查,其未许可当事人使用该商标。

    当事人生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达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工商部门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

    [警示]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冒牌商品往往价格低廉,但价廉肯定不会物美,其质量无法保障,消费者在选购商品,特别是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食品,一定要慎之又慎,如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请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案例九:南京某义齿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情]当事人在向医院销售口腔材料、定制义齿的经营过程中,为排挤市场竞争对手、提高市场占有率,采取“讲课费”的形式给付医生财物,进而实现销售。当事人通过上述方法共向江苏十四家医院的医生支付“讲课费”19.93万元,实现销售110.3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警示] 2010年,工商部门通过查处医疗企业假借节庆等活动向医院给付现金和实物;查处医疗企业以学术研讨名义给医院方提供各种旅游、外出活动;查处医药代表以“咨询费”、“讲课费”名义直接给付医生好处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目的就是规范医疗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尽量降低虚高的医疗费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溧水县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白马供应站销售无标签小麦种子案

    [案情]2010年11月14日,当事人以4元/公斤的价格,从送货上门的农资经销商手中购进白皮塑料编织袋包装的小麦种子10袋,每袋装25公斤,后以4.2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白皮塑料编织袋上未附有标签,未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警示]农作物种子的质量安全直接影响农民的经济收入,三农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工商部门通过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等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切实加大了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保护农民的利益,确保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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