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条例》。昨天,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在解读时认为,修订后的《条例》针对我省消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不少新规定。
强化了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了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政府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并首次规定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将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
《条例》提出了消防宣传教育设施建设的要求,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突出了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明确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条例》确定了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经费的来源。规定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代为组织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