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一级伤残”买单?
受伤后的张先生经过多家医院抢救诊治,虽挽回了生命,但已经失去自理能力,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既不能动也不能吃,全身肌肉萎缩,仅靠鼻饲维持生命,受尽了病痛折磨,家属心疼万分,巨额的医疗费也令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陆某和林某对该起交通事故中林某是否有变更道路的全部情况各执一词,且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无法查证双方在该起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两方肇事者互相推诿责任,走投无路的张先生家属经人指点,来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此案案情错综复杂,涉及多方关系,经调查,发现林某驾驶的轿车在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陆某驾驶的公交车为苏州某公共汽车公司所有,陆某为该公司员工,陆某驾驶公交车系属职务行为。于是,援助律师将苏州某公共汽车公司、林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都列为被告,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园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0年6月10日开庭审理。
法庭上三被告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张先生主张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739570.44元,并希望判令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某答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没有异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其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发后其作为无责方已向公交公司支付了1000元,本起事故系公交公司的责任。
被告公交公司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愿意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对于原告起诉数额,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于超出交强险的差额部分,和林某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是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应由侵权人林某和公交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判决让张先生顺利获赔
经过激烈的举证质证,几番唇枪舌剑后,法院做出了判决:1、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给其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诉请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要求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偿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11万元(含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12万元;3、因事故责任无法查清,认定被告公交公司和林某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款项由被告公交公司和林某各承担50%,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莉 彭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