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08年6月,南京市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决定从当年7月1日起,将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给自来水公司收费平台代收。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元,含清扫保洁和垃圾拖运两部分,由于物业管理小区清扫保洁费用已包含在小区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住户实际上已经缴纳,不能重复收取,所以《办法》同时规定,物业小区住户垃圾费“先征后返”。
针对2009年垃圾处理费的退款要求,南京市城管部门表示,此次退返的是有物管的小区,而在退款之前,市民需要持有有效票据,即包括水费发票,或银行代扣证明,或苏果超市代收凭证,或自来水公司的用水证明,以及物业公司出具的企业税务发票等。
有些市民也表示,他们是按时缴纳水费和物管费的,但相关凭据可能遗失,他们建议相关部门是否可以与收款方联系,统一搜集相关交款凭据。对此南京市城管部门表示,这两项凭据属于退款必须的条件,这样做就是为了区分住户是否居住在有物管的小区,是否按时缴纳了物业费和水费。对于由城管部门统一搜集相关凭据的做法,该部门表示难度很大成本也太高了,因此不太可行,必须得市民自己准备好凭据,以办理退费手续。
南京城管部门重申,根据文件要求,此次开展的垃圾处理费退款,是针对去年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垃圾费的物管小区居民,每户每月按2.5元退返,全年共退返30元,而没有物管小区的居民,不享受退返费用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