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存空白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2008年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总局第38号令颁布、第86号及97号令修订)。
2008年,由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废止,《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也被废止,因而现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既无法律法规级的规范,也无规章进行规范的状态。
合同违法行为主要为三类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类较为突出:利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合同欺诈;利用合同,采用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据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调整的范围及主要内容也相应分成以上三个基本部分,并根据每类合同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消费者有权变更、解除合同
办法中明确了合同欺诈的范畴。同时,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内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目前,通讯、保修等合同大部分是格式合同。由于该类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大多条款利于制定者,有失公平。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