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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物业收费新规 买了专有车位也要交停放费
江苏消费网 (2010-05-17)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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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日前联合出台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新规增加了物业小区内停车收费的内容,尤其对于不少业主质疑的“物管收了那么多停车费都干嘛去了”这一问题,新办法中明确要求7成应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益于小区业主。

  停车费7成须用于住宅维修

  在新办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公共、或共有、或共用车场(库)特定空间停放汽车的收费,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停放服务费;用于出租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停放服务费的,从其约定,出租人负连带交纳责任。停车服务费由物管按合同收取,可以按车位(库)数量计收,也可以按登记的产权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于停车费的用途,办法中也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收停车费并不承担安全责任

  既然不管是业主买下的车位还是租来的车位都要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服务费,是不是车辆遇到了刮伤、损坏,甚至被窃,收了费的物业公司就承担赔偿责任呢?省住建厅房地产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并非如此。小区停车服务费补偿的是,物业公司为建设和维护停车区域的各种照明、消防、安全等等设施正常运行所付出的成本,并不管车辆本身的安全。因此,即使是交了停车服务费,车辆如果在停车期间出了事,还得通过别的渠道寻求赔偿。

  “只售不租”,暂时还没法管

  省住建厅房地产处这位负责人坦言,目前在小区停车这一问题上的确存在不少矛盾,尤其是许多小区配建的车库里空空荡荡,而地面道路上的露天停车位却你争我抢,甚至小区门口马路上违章泊车密密麻麻,“关键还在于《物权法》出台后,规定开发商对车位可租可售。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自然偏向于出售车库,以回笼资金,但业主却认为车位价格太高,承受不起,不愿购买,这就出现了露天有限的可出租公共车位拥挤不堪,而地下的可售车位无人问津的尴尬。”这位负责人昨日透露,目前省人大已着手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希望在新修订的条例中能针对这一现象作出相应规定。

  物业随意拉电停水业主可投诉

  当前,一些物业小区也出现了业主不满物业服务进而拒交物业费,结果物业公司就反过来拉电断水,逼业主交钱。省住建厅房地产处负责人指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司法、仲裁等方式解决,但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停小区业主的水电,业主如遇此情况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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