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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5月1日起 电动车时速超15公里可罚50元
江苏消费网 (2010-03-04)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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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向各媒体通报了在今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下简称《交通条例》)。记者发现,与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事前通报的草案对比,其中几条“新政”颇引人注目。

  ◆燃油助力车(又称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淘汰

  新政第十四条: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拥有量,逐步淘汰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草案:明确6年时间内全市淘汰;

  沈永翔(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我们对助力车和摩托车原来的规定是强制淘汰,但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利益,进行了酌情修改。因为南京市有10万多辆助力车,4万多辆摩托车,是很多老百姓的代步工具。在去掉“强制”两个字后,市政府将对具体年限进行科学处理。当然,不强制并不代表就不淘汰了,对于助力车和摩托车,南京仍将采取逐步淘汰的办法,具体办法还在制定当中。

  ◆关于醉酒禁驾

  草案: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吊销驾驶证,两年内都不许再申请办证;而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禁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简称国条)、新政:

  无此项规定;

  沈永翔:酒后驾车在全国、国际上影响都很坏,老百姓深恶痛绝,我们也一直坚持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严肃处理。这一点,原来草案中是终身禁驾,但考虑上位法已作了相关规定,就不终身禁驾了。就是说,你违反了法规就按照法规处理,违反了刑法就按照刑法处理。

  ◆非机动车“超速”

  新政第四十五条(五):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安全法: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沈永翔:主要是倡导性,还是要加强对于非机动车制造厂商的源头管理。

  ◆四厘米鞋跟

  新政第三十条(八)项以及第四十五条(三)项:

  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等,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安全法及国条:无此硬性规定;

  沈永翔:这也主要是倡导性。

  ◆无牌(外牌)助力车上路行驶

  新政第四十七条:扣留车辆并对车辆发动机排量进行检测,达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按机动车处理;

  安全法及国条:无此细化硬性规定;

  沈永翔:其实关于助力车“测缸”的举措,已经在南京市各大辖区交警大队实施,一般扣留的时间为1个月,本次新政的出台,让我们的举措有了法律依据上的保障。

  ◆车辆等信号的间距

  新政第三十条(五)项:遇交通信号停车等待时,第一辆车与停止线间距不得超过一米,后车与前车间距不得超过二米

  安全法:无

  国条:第五十一条(五)项: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机动车停放

  新政第三十一条(二)项以及第四十五条(四)项: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未按顺行方向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国条:无此项特殊规定。

  ◆左转弯车辆

  新政第四十五条(二)项:左转弯的机动车未按规定驶入左转弯等待区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安全法和国条:无此项规定;

  ◆出了人伤(亡)的交通事故

  新政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未能及时或者无法支付抢救费用的,抢救费用由交管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或车辆驾驶人先行垫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国条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渣土车

  新政第五十一条:工程渣土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处以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安全法及国条:无此项规定。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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