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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地方法规为医患调委会定“身份”
江苏消费网 (2009-11-26)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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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苏州市卫生局联合该市司法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了新闻信息通气会,宣布从12 月 1 日起,苏州将正式施行《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今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卫生、公安、医患双方等有关方面必须依据该办法行事。《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已在 10月 14 日,由苏州市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有六章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报告、医疗纠纷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患者可诉诸法律等其他手段进行权利维护,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据了解,这是省内首个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给“调委会”确定了“身份”,从而使得医疗纠纷出现后,解决医疗纠纷获得了又一实质性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有了第四种解决途径

  据苏州市卫生局副局长王烨源介绍,在制定该《办法》的过程中,他们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参考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协商,二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通过民事诉讼。不过,王烨源坦承,由于患者、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三者之间彼此信任度不够,许多医患矛盾极难化解。因此,此次该办法还引入了第四种解决途径,即向苏州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根据该《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患者可诉诸法律等其他手段进行权利维护,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而调委会则是选择了社会责任感强、医学和法律知识渊博、实践经验丰富且有较强的沟通说服能力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调委会为中立性中介组织

  据悉,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今年8月4日刚成立的,是公益性、中立性、专业性的中介组织,业务上接受苏州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及人民法院的指导,独立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当时苏州也是全省首个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城市。

  王烨源表示,苏州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与医患双方无利害关系,将以第三方的角色,免费、及时、有效、公平、公正调处医疗纠纷,可以最大程度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这也是对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三种解决途径的一种补充。”

  苏州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徐娟梅告诉记者,目前该调委会有九名成员,除了三名专职工作人员外,其他6人都是兼职人员。在这些成员中,不仅有律师、公安,还有退休的司法人员、医疗管理机构退休下来的前官员,当然也包括一部分医疗单位的退休人员。

  据苏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徐俊华介绍,当初为挑选这些委员,他们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向律师、司法、公安各有关部门发出了协助通知,然后再根据各部门报上来的人选进行再次精心筛选。“一要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同时还要对公益事业有爱心和热情,其次还比较有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和一定的医疗知识。”

  例如该调委会成员沈兰生就是一位来自苏州留园街道司法所的老司法,有着近30年司法经验,同时他还曾在部队从事过医疗卫生工作。“毕竟医疗是一门很专业的知识,一般人做不来,否则就很难做医患双方的工作,更无法得到双方的理解和认同。”

  调解成功率超过80%

  “现在我们每个月都要接受30起左右的医疗纠纷。”徐娟梅告诉记者。据悉,目前苏州的医疗纠纷数量在逐年增加,医患关系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紧张。不过,徐娟梅认为,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既有医方的原因,如医务人员服务技能、服务态度和医疗机构管理水平、能力等问题,也有患方的原因。另外,还有医疗纠纷处置机制不完善等原因。

  为此,早在2006年8月,苏州就成立了全省首家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苏州和协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架起了沟通调解的桥梁。2007年,该中心又加挂了苏州和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经苏州市司法局批准,今年在苏州和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上,正式成立了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据介绍,从2006年“和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成立起,截至今年6月,累计受理医患纠纷421件,调解成功350件,成功率超过80%;但诉诸调解的医患纠纷,仅占苏州三年间全部医疗纠纷的不足10%。

  不过,徐娟梅表示,她们只是社会团体,属于人民调解的一部分,调解过程和结果需要医患双方都认可,否则就无法进行下去。“如果通过我们的调解,双方还是达不成共识,我们只能建议他们采取上法院等途径解决了。”

  例如前不久苏州一家医疗机构发生了一起产妇产后死亡的事件,当时家属闹得很凶,不仅在该医疗机构门口拉横幅,还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要求院方赔偿87万元,结果造成该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活动受到了一定影响。

  事后,据她们前去了解后得知,此次事件中,院方不存在对方所声称的医疗事故,主要是产妇体质的问题。“据我们调查得知,该产妇此前身体一直不好。”在调解员耐心讲解和沟通下,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了共识,院方一次性补偿对方8万元。

  以“市长令”的形式发布,具有强制性

  据苏州市卫生局副局长王烨源介绍,《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是在 10月 14 日,由苏州市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市长令”的形式对外发布,共有六章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报告、医疗纠纷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据悉,为解决医疗纠纷,去年苏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和司法局还联合下发了《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处置医疗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只是个规范性文件,缺少刚性,约束力不强,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此次,《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市长令”的形式对外发布,是具有强制性的。

  例如该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医疗纠纷;由于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既然以‘市长令’的形式对外发布,那就是已经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这个高度,意味着卫生、公安、医疗机构,包括患方今后就必须按照这个办法来处理有关纠纷,否则各有关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王烨源如是说。

  目前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来源主要由苏州市、区二级财政保障,并建有完备的纠纷受理登记制度、会议制度、重大和复杂纠纷集体研究制度、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调解工作回避制度,以及重大案例讨论和报告制度、回访制度、定期分析和总结等工作制度,并明确调解程序步骤,统一调解文书格式,规范调解台账资料。

  据了解,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苏州其余5个县级市和吴中区、相城区将单独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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