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不翼而飞,是银行的责任,还是储户的责任?谁应该为此负责?近日,徐州铜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核心提示
1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吴军在8年前突然离世。今年2月,其家人到某银行出示存单,要求领取吴军于2001年8月存在该银行的1万元存款。可是,银行却告诉吴军的家人,该存款已经被人领走了。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究竟是谁领走了这笔钱呢?在这些问号之下,需要将时间拉回到2001年——
2001年8月,吴军在徐州某银行存了1万元钱,存期为1年,年利率为2.25%。4个月后,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去了吴军夫妇的生命,留下三个不足十岁的儿女。在收拾父母亲遗物的时候,三个子女谁都没有发现那张存单。
那1万元存款静静地躺在银行里近五年。在2006年8月份的一天,一个自称是吴军的人来办理挂失清户手续,并领走了那笔存款。
今年2月,当吴军的子女无意中发现了这个存单,到银行准备取钱的时候,银行的回答让他们大吃一惊。难道是吴军“死而复生”?这怎么可能?银行为了证实这一切,还出示了当时办理挂失取款的依据——户口簿复印件。
吴军的家人赶紧进行核对,这才发现破绽:原来,这个复印件和真实户口簿以及身份证上记载的信息并不一致。很显然,这笔钱被别人给冒领了。
“银行办理挂失取款手续,只对户口簿复印件进行审查,没有要求核对身份证,也没有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吴军的家人认为银行要为存款被冒领负责。吴军的三位儿女,以吴军继承人的身份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银行支付存款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
1万块是如何被冒领的?
在法庭上,吴军的子女们和银行就过失责任展开了辩论。
首先,吴军的子女们认为父亲已经在2001年死于交通事故,根本不可能在2006年办理挂失手续,显然是有人假冒吴军领走了存款。接着,还向法庭提供了吴军的死亡证明。银行对此没有异议。
吴军的子女们又称,通过吴军本人真实的户口簿及来源于银行的、在办挂失申请时的户口簿复印件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这两份户口簿记载的信息在户号、地址等方面不一致,说明冒领人提供的户口簿是虚假的,被告应当能够发现户口簿是假的,但还是给冒领人办理了取款手续,存在重大过失。
银行辩称,吴军在其储蓄所确实曾开户办理了加密存单。2006年8月,在办理存单异地挂失手续时,银行已严格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存单账号、存期、金额、密码以及身份证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2008年8月19日以后户口簿才不能再作为开户及挂失等的身份证明,而此前户口簿是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而“吴军”恰恰是在此日期之前办的挂失手续。
当时对于户口簿的审查,银行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而非实质审查。本案中挂失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中的身份证编号与银行电脑中存储的编号是一致的,表明银行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因此,银行不存在任何过失。
不过,法院查明,2006年8月,银行在办理挂失手续时,挂失申请书上“申请人证件名称”栏内填写的挂失依据是身份证,但银行实际收取的身份证明则为吴军的户口簿复印件,且经比对,该复印件与吴军家人提供的原件记载的信息在户号、地址等方面均不一致。
银行被判负70%责任
近日,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军将1万元存入被告的储蓄所,双方应就合同义务履行尽到审慎、保密等义务。被告应当妥善保管原告存款,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挂失、取款手续。吴军应当妥善保管存单以及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
此案中,被告在办理挂失等手续时,未实际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而是仅仅收取户口簿复印件,且未能有效核实挂失申请人及取款人的真实身份,故被告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应承担70%的责任。而吴军在存款时预留了密码,且该笔存款被他人冒领时也使用了存单账号及预留密码,显然吴军对账号、密码等重要存款信息的保管存在过失,对存款被冒领造成的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银行支付吴军继承人存款本金70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通讯员 周媛 三水
快报记者 邢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