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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收费政策 各类证照年检均不得收费
江苏消费网 (2009-10-15)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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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作出“10项规定”,进一步明确收费相关政策

  本报讯 8月以来我省取消和停止征收了17项(末级35项)行政事业性及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此后又对54个收费项目进行了标准降低或收费减免。针对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出现的一些问题,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日前作出“10项规定”,比如取消各类证照工本费后,要求年检等项目也不得收费,并明确了大中专毕业生创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针对的是毕业后两年之内创立企业的情况。

  此次明确的“10项规定”包括:1、取消、停止征收各类证照工本费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单位的发(换)证、审查、审核(复核)、年检(审)、贴花等均不得收费;2、取消、降低、停止征收和收费优惠减免等收费项目涉及的征收部门,包括征收部门所属单位的相应收费;3、取消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费”,指取消公安部门对运送不可解体的超长、超宽、超高货物车辆收取的通行费和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工本费,保留勘察费、护送费;4、“省级机关汽车通行证工本费”取消后,省以下各级机关汽车通行证工本费也一律取消;5、取消外事部门的“代办费”后,“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归并到“护照费”项目中;6、取消的“其他工商咨询服务收费”有三项内容,分别为代办其他委托事项、科技经济信息中介服务及合作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培训;7、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收船舶登记费,不包括江苏海事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8、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书工本费取消和设备中标服务费降低后,其他政府行政机关的招标文书工本费、设备中标服务费也应取消和降低;9、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是指毕业两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10、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是指从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仲裁案件中财产价格鉴证的各类机构的收费,一律按原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石小磊)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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