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张某在南京禄口街道某超市购买了一袋“大红枣”牌饼干,食用时发现饼干的生产日期为2006年6月18日,早已过了食品袋上标注的保质期,张某很生气,第二天一早便拿着小票和没吃完的饼干来到超市,要求给一个说法,可超市却对张某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张某向禄口工商所进行了投诉。
工商所到该超市检查,没有发现张某反映的“问题”饼干。超市负责人查验小票后确认该饼干是他们卖出的货,但是,为什么会有已经过期的饼干存在,超市负责人表示是理货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超市愿承担一切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超市退还了张某所购饼干款,同时按十倍标准作出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