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科学园通知称协议上的安置面积有误。
近日,家住江宁区的张立珍托人在本报热线新闻部西祠讨论版(www.xici.net/b1127968)上发帖求助。她的母亲,72岁的被拆迁户张翠华,5年前与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约定安置房面积为180平方米。然而本月初,拆迁方忽然来通知说,只能给老人155平方米的房屋,协议中“1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属笔误。这是怎么回事?记者展开了调查。
安置协议写着“180平方米”
27日下午,张立珍夫妇向记者讲述了来龙去脉。张立珍的母亲张翠华原是江宁区淳化镇东焦村的村民。2004年初,因江宁科学园建设需要,东焦村面临整体拆迁。张翠华老人在村里有几处房子,她不识字,便委托小女儿张立珍与拆迁方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园)协商。经两轮谈判,2004年2月28日,双方达成共识,张立珍代母亲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约定,拆迁安置房在天景山小区,面积为180平方米,安置时间不超过2005年8月30日,拿房时需补差价25018.9元。
180平方米,两套中套面积的房屋,这是张家的底线。张立珍说,拆迁前,她跟母亲对照邻居情况,认为自家至少应拿到这个面积,所以两次谈判都没有让步。她还清楚地记得,签协议时,科学园拆迁办工作人员特地指着《安置协议书》提醒她:看清楚了,天景山小区,180平方米,没有异议就签字!张立珍将“天景山小区”、“180平方米”这几个字看了又看,确认无误后才签字。
一个月后,张立珍拿到了经审核盖章的《安置协议书》,上面清清楚楚写着“180平方米”,还盖着两个大红章。母亲张翠华很快搬家,并上交钥匙,等着住进新房子。
据张立珍介绍,等待新房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波折。2005年8月30日很快到了,但房子还没盖好,科学园按照规定向张翠华老人发放500元/月的过渡费,按季度打到老人信用社账户。2008年3月,科学园又通知说,因宁杭高速、高铁要从天景山过,占用了复建房用地,所以安置房由多层改为高层,同意改高层的去签字,不同意的就分到更远的地方去。通知还说,由于高层公摊面积多,每户安置面积将适当增加。张立珍跟母亲商量认为高层也不错,随即就签字。从2009年1月起,过渡费增加到900元/月。
“这些小波折我们都没放在心上。”张立珍说。她跟母亲怎么也没料到,后面竟还有大波折。
协议有误,纠正为155平方米
2009年5月,张翠华偶然发现今年的过渡费还没到账,而其他拆迁户都拿到了。几天后,科学园拆迁办回复说,你家面积搞错了,暂时拿不到过渡费。张立珍夫妇随即赶到科学园拆迁办咨询,工作人员说,安置面积好像搞错了,据《安置费计算明细表》,老人只能拿155平方米的房子,因为发现了错误,所以才暂停发过渡费。张立珍立即惊叫起来:“什么?协议里写的是180平方米啊!我们只能认这个!”工作人员承诺再作调查,十天后给答复。
十天后,也就是6月底,张立珍的丈夫再次来到科学园拆迁办。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安置协议书》的安置面积“180平方米”为笔误,并给出三个方案供张家选择。第一,修改《安置协议书》,拿一中一小两套房子,合计155平方米。第二,安置面积不变,补25平方米的差价。第三,走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张家人看来,这三个方案都难以接受。他们只承认手上的《安置协议书》。但是7月初,他们收到了科学园的正式通知,通知称:江宁科学园在2009年元月份对拆迁资料例行核查时,发现张翠华2004年2月28日签订的《安置协议书》中拆迁安置面积与其签字确认的《安置费计算明细表》中的安置面积不符。经查,《协议书》中的安置面积180平方米属笔误,应纠正为155平方米。
安置协议、“明细表”谁作数
前天下午,记者见到了张立珍夫妇,《安置协议书》原件及《通知》原件,两份文件均是江宁科学园管理委员会和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安置协议书》第四项内容为:“本协议签字即生效,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公证单位各执一份。”可见协议是经过公证的。记者还注意到,《通知》通篇没有一句道歉的话,语气十分官方。这也是张家人最气愤不过的地方。张立珍指着《通知》嘲讽道:这简直就像是对我妈的处罚决定!
27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江宁科学园拆迁办的一位工作人员。该人士证实,张立珍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双方签订的协议上确实显示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但他们在今年初例行核查数据时,发现面积有误。该人士介绍,每个拆迁户都有一份《安置费计算明细表》,安置面积是依照原始数据算出来的。张家也有一份明细表,是经过张翠华的女儿签字确认的。“所有的原始档案都显示,张翠华只能拿到155平方米,唯独协议上写的是180平方米,审核认为是笔误。”
但张家人坚持说,当初签字时只看到《安置协议书》,没有看到“明细表”。江宁科学园发现“出错”后,也没拿出“原始档案”跟他们当面核算。对此,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么多拆迁安置户,这么多档案,在计算过程中出现失误也属正常,有误就要改回来。
律师:拆迁方应履行协议
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江苏南京天听律师事务所的马勇律师。马律师指出,合同法明文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张翠华与拆迁方签订的《安置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就算安置面积真是笔误,拆迁方也应当正常维权,比如提供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张翠华老人返还“不当得利”。可以肯定的是,拆迁方发给张翠华老人的《通知》是无效的。在马律师看来,拆迁方单方面通知要纠正安置面积,属预期违约行为。张翠华老人完全可以要求拆迁方履行协议书,提供180平方米的安置房,甚至追究拆迁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