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病历被医院篡改了
2009年4月,刚过朱锡祥十周年忌日。黄水平告诉记者,1996年5月,丈夫朱锡祥突发感觉肺部不适,进入启东市汇龙镇卫生院(现为启东市城区医院,下称“城区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肺结核感染,朱锡祥开始接受医院治疗,但一年后,病情始终不见好转,随即朱锡祥转往上海求医。
上海的一位医学教授阅看了城区医院当时所拍CT片,指出朱锡祥患的是肺癌,并非肺结核,这个消息对全家人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城区医院竟然没有看出来?随后经过上海市中山医院对朱锡祥病情的诊断,确诊患的是肺癌且已是晚期。
1997年12月,回到启东后的朱锡祥夫妇情绪低落,然而令他们气愤的是,意外发现朱锡祥在城区医院的病历已经被人篡改,病历上增添了“补充诊断:左侧肺Ca?6.20扬森”(编者注:肺Ca意思为肺癌)等显示病人疑似患有肺癌的字样。面对病历被改质疑,城区医院极力否认,并拒绝承担责任。
是谁篡改了病历?掩盖什么事实?1998年,朱锡祥夫妇将城区医院告上法庭。
自此之后,夫妇俩走上了艰难而漫长的维权路,由于朱锡祥病情恶化,于1999年1月去世了。维权的重任压在了黄水平一个人身上,她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妇女,必须往返于医院和卫生局、法院之间,就为了相关部门对于篡改病历能有一纸说法。
法院判决不构成医疗事故
今年4月5日,黄水平给记者看了朱锡祥的病历原件和南通市公安局2004年出具的“南通物鉴文(2004)36号”物证鉴定书。报告认为,朱锡祥病历的第2、6、7页,系原病案资料装订后二次装订时插换的纸页;第1页出院诊断“待排肺Ca”及其后的“√”、第4页字迹“补充诊断:左侧肺Ca?6.20扬森”系后添写形成。
从黄水平提供的城区医院一位倪姓医生的律师询问笔录来看,病历被篡改时间是在1997年12月。正因为依据这份改动过的病历,南通市及江苏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均作出了“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也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判决。2000年3月17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病例未构成医疗事故,朱锡祥患有肺癌与被告城区医院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判决城区医院给予原告精神赔偿8000元。2000年7月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对法院判决不服,黄水平没有接受医院的精神赔偿。
2006年,黄水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07年3月2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为公安机关关于病案材料存在换插页及添写情况的物证鉴定结论,不足以推翻原审中两级鉴定委员会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医院:我们没有篡改病历
尽管事发十余年过去,城区医院及当地卫生部门已有较大人事变动,但为了了解事实真相,记者还是找到医院相关负责人。
“我们没有篡改病历,而且纠纷已经经过两级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并不承担责任,我们只是本着人道精神,医院出一点精神抚慰金。”城区医院分管副院长王平向记者表示,“其实,这点精神抚慰金我们也不应该给。这事的处理,就按法院判决执行”。
记者问医院怎么看公安机关对篡改病历的鉴定结论?
王平副院长首先承认病历是有改动痕迹,但“究竟是谁在改病历,这很难说得清楚,其真实性值得怀疑。”“痕迹鉴定应该由医院、法院和患者三方共同提出,患方单方面提出痕迹鉴定,是他们还是我们改病历,哪说得清呢?”“既然患方有这么铁的证据,那就再去法院告我们!”
卫生局:医院否认篡改 故无法处理
据黄水平介绍,十多年间,他们也多次找到启东市卫生局,希望相关部门能介入协调并行政问责城区医院和责任医生,加强医院病历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但卫生局多以“证据不足”作答。
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启东市卫生局副局长汤金甫。他向记者表示,一些医院二次装订病历,这种事情确实存在,医生补充诊断也是允许的,因此,不能单凭二次装订和补充诊断判断医院是否篡改病历。
“如果病历确有篡改痕迹,那肯定是医院改了病历,而不可能是患方改了病历。”汤副局长肯定地说:“但现在要处理医院或医生,应该要经过法院来判决,如果判定是医疗事故,我们卫生局也会追究相关医院和医生的责任,医院不承认篡改病历,即使有了公安部门的‘文检’结论,我们也不好处理医院和医生”。
律师:病历不真实 鉴定显失公平
对于相关部门迟迟未有说法,黄水平无奈地说,几年前,国家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出,发生医疗纠纷,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为什么丈夫的病历被篡改了,却一直得不到定性?
江苏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就此案认为,如果是病人篡改病历,应该做出对患者有利的篡改,而不会篡改成不利的内容,从该病历修改的内容来看是对病人不利的,因此不可能是患方修改的。
周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医疗鉴定,医疗鉴定的依据是篡改过的病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判决,都因为病历的不真实而显失公平。患者可以根据公安部门的“文检”结论,向医疗鉴定机构提出撤销原鉴定结论的要求,或者根据相关规定,由医疗鉴定机构根据篡改病历事实,直接作出医疗事故的认定。
江苏省卫生厅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病历作为临床医学文书,应该客观真实地记录着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反映了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全过程与质量,医疗机构应全面、真实、客观、规范的记录和书写,严禁篡改病历。如果公安机关的“文检”结论证实医疗机构确实存在篡改病历,那就应该根据《职业医师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相关规定,对医院和医生做出严肃处理。
本网继续关注该事件的发展。(王远未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