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楼盘有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都能办理《商品房产权证》,然而,在江苏省启东市“长龙一村”楼盘,却有近百购房户产权证的办理被搁浅了。
今年3.15前夕,记者接到启东市13位购房户代表的投诉函,反映2006年他们购买了启东市长龙一村三期的商品房,由于房屋开发商(启东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公司”))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导致逾90位购房户无法办理产权证。
投诉
问题一:土地为集体性质 产权证无法办理
接到购房户的投诉后,3月11日,记者专赴启东市调查采访。长龙一村三期楼盘开发项目,位于启东市北郊城乡结合部,记者在现场看到,该楼盘片区几乎全部是5层楼房,小区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多数购房户已经搬进了新居。
该楼盘的一名购房户告诉记者,由于缺乏对国家房地产政策专业知识的了解,买房时并没有考虑到土地性质问题,看到启东市建设局已经对长龙一村90-100号楼房颁发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就放心地交款签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才得知,该土地实际为集体性质,根本不具备建设商品房前提条件,房屋产权证也就办不了,而启东市建设局却允许楼盘上市销售。
记者看到,购房户出示的一份“启房现售证第20006039号”《商品房现售许可证》表明,“长龙一村政府安置房三期”楼盘房楼号段为90号-100号,总面积39696.2平方米,计355套住宅,启东市建设局于2006年9月“批准以上所列商品房屋公开现售”。
问题二:拒开全额发票 房款“缩水”不赔
此外,一位姓陈的购房户向记者提供的盖有开发商长龙公司公章的收据显示,总房款为36.5万的房屋,不动产通用发票仅开了19万,房款“缩水”将近一半。据购房户提供的数据,90多家购房户,开票金额与总额相差高达千万元。如果购房者日后转让出售房屋,这笔钱无形中将会增加要交付的高额营业税。
发现类似情况的购房户已多次就开全额发票问题与开发商进行交涉,但是,开发商拒绝重开发票,对于购房户提出的退房要求,开发商表示,不会退还那部分没开发票的房款。
“我们几十万的购房款打了水漂,如果退房,谁来承担我们这三年来的资金利息、房价上涨、装潢等带来的巨大损失?”购房户们愤怒地向追问,“明知是集体性质的安置房,建设局为何要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针对近百位购房户所强烈反映的问题,记者随即采访了启东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
调查
土地性质仍属集体 销售许可属“失误”
启东市国土资源局陈副局长就长龙一村三期楼盘土地性质问题接受记者采访。陈副局长表示,长龙一村三期工程94-100号楼是政府的安置房项目,土地性质仍属集体,是不可以建设商品房上市销售的。
据介绍,这块地皮分为两个部分,90号-93号是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可以用于商品房的开发。而94号-100号的土地仍是集体土地,只可以用于农民联建房建设,这类房屋可以转让但不可以上市销售。
按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建设部门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必须先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长龙一村三期(94-100号楼)工程,在没有取得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下,启东市建设局为何颁发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随后,记者在启东市建设局却得到了两个不同版本的解释。该局房地产业科曹科长认为,颁发的这个销售许可证,在行政许可的法律层面上来讲是不允许的,不能许可销售;而该局丁副局长则表示,这个许可证只是参照商品房的管理模式,我们内部方便办手续而颁发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开销售”,“严格地说,我们确实是不应该把94号-100号楼填在这张许可证上去的,是我们工作人员工作出现了失误。”
对于购房户关心的房屋产权证一事,丁副局长表态:“(我们的)工作失误不能作为办理产权证的依据,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根本不可能”。
开发商称“房款‘缩水’是个人行为”
据了解,从2007年开始,办理产权遇阻的购房户开始走上了上访维权之路。同年11月7日,启东市建设局作出了“限期整改通知”的答复:要求(长龙公司)立即停止违规销售行为,收回已销售的农民统建房并承担损失。
对此,长龙公司很快做出了回应:退房可以,但只可以退正式开票那部分房款,并拒绝承担因房价上涨等原因给购房者造成的经济损失。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经手人张社平是长龙公司副总经理,记者多次试图联系张社平,但其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
3月12日晚,记者电话采访了长龙公司的一位冯(音)总,他解释道:“这是他们私下交易,我们公司从没有参与。张社平的收款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至于为什么收据上盖有该公司的印章?冯总以“现在已下班”为由拒绝回答。
说法
开发商售房行为涉嫌欺诈
在集体性质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商品房上市销售?记者以购房户的身份电话咨询了江苏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土地性质是集体的,其拆迁安置房不可以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上市销售。如果要办理产权证,只能是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针对这一事件,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利认为,这种性质的房子法律上是禁止上市买卖的,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民统建安置房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建设局存在严重过错。开发商明知“不可以销售”而上市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购房户可以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至于购房款与开票数额存在差额,已经涉嫌偷漏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应由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介入查处。
(王远未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