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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消费者质疑“黄金酒”涉嫌欺诈
江苏消费网 (2009-04-09)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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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消费者告黄金酒欺诈 黄金搭档公司回应称对起诉者动机表示怀疑

  由营销巨子史玉柱牵手五粮液推出的“黄金酒”在市场方兴未艾,近日却惹上官司。南京一消费者以该酒“涉嫌违规宣传”、“欺诈消费者”为由,将相关企业告到了栖霞区法院。栖霞区法院已于本周开庭审理了此案。

   消费者感觉上了当

  据媒体报道,薛太平是南京一家公司的职员。今年春节多次被电视广告“送长辈、黄金酒”密集轰炸的他,在超市购买了由五粮液集团保健酒公司生产的黄金酒礼盒(含2瓶酒,价值318元),打算送给岳父。薛太平表示,“黄金酒”的宣传让他误以为是五粮液旗下子品牌,后经朋友提醒才发现,只是找五粮液生产的贴牌酒,品牌价值完全不同。

  记者在商场看到,在“黄金酒”的包装盒上,“黄金酒”三个大号金字下面还有一排同色小字“黄金牌万圣酒”,而该酒的公司名称则为史玉柱当家的两家公司—————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只在制造一栏写着“委托宜宾五粮液集团保健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实际上,“黄金酒”与“黄金搭档”、“脑白金”是史氏旗下目前打造的产品“金兵团”。

  薛太平说:“这个酒在包装和一些宣传材料上还涉嫌欺诈消费者。”于是,他将销售该酒的经销商告上了栖霞区法院,要求对方退还黄金酒本金318元,另赔偿31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

   被疑多处违规宣传

  在向南京栖霞区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上,薛太平列举出了黄金酒的一系列罪状:黄金酒礼盒包装物上注有“同时还能强身健体,一举两得”,违背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的广告审查暂行条例》第8条第2款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黄金酒包装盒上“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一栏中注有:“每100ml含:总皂甙83.5mg”。“‘总皂甙’是个什么东西,普通老百姓肯定不知道。”这违反《保健品的广告审查暂行条例》规定:“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表示科技含量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此外,包装物上“保健食品标志”面积仅为3平方厘米,占全部广告面积(998平方厘米)的1/330,大大低于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要求的“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36”的规定。

  薛太平称,最明显违规之处,是“黄金酒”印上了注册商标的R标志。据查询,黄金酒作为注册商标申请的日期是2008年6月27日,申请人是“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该商标注册仅在异议期,并没有真正被批准获得该商标专用权。按照《商标法》,黄金酒只能标注TM标志,而不能标注R标志。

   生产商否定违规指控

  经与黄金酒厂商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公共事务中心明确回应称:“黄金酒销售至今,关于广告宣传事宜,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形。”

  对于消费者起诉中的各项质疑,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公司作出书面答复表示,“黄金酒”注册商标于2008年5月22日通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黄金酒的外包装也经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批准;关于“保健食品的标识面积”,是“消费者混淆了广告面积与包装物面积的不同,其计算的方式和结果无任何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在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查到的最新信息显示,2008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结果已正式公布,其申报的“黄金搭档”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加上之前已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脑白金”,该公司旗下的两个拳头产品双双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但该网站上目前还没有关于“黄金酒”的介绍资料。

  薛太平的代理人周兵透露,随着南京栖霞区法院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南京其他几位消费者也将视情况或于近期陆续提起类似诉讼。

  而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则对南京消费者的起诉动机提出了怀疑,据介绍,早在2008年就有江苏的消费者在其他法院提起过类似诉讼,“以合法形式企图达到非法意图”,“均遭法院予以驳回”。

  本报记者 周照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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