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专门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界老总来座谈,这在省法院还是首次。
“商标驰名是客观事实,不是评出来的,也不是荣誉,要谨防个别企业在实践中‘制造’案件,使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变味。”王勇中肯地说。
王勇的发言并非没有针对性。
在人们的印象中,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不能称其为“驰名商标”。其实不然。目前,除了工商管理部门进行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方式外,还有拥有某个商标的权利人认为其商标受到侵害,起诉到法院,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判定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是否侵权。后者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途径。
近年来,全国少数地方出现了企业热衷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的倾向。如外省某地,近两年新增64件“中国驰名商标”,除了通过行政认定的5件外,其余都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
“今天开会走高速路过来,路边有好多驰名商标的广告,沪宁线都要被驰名商标占领了,而很多商标从来没听说过。”无锡创名商标事务所所长朱森华深有感触地说,“由于司法认定的标准难以统一,容易出现过多过滥情况。”
江苏这方面的情况要好得多。据了解,自2001年以来,江苏法院系统认定驰名商标仅19件。“江苏司法认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朱森华说,“但是也带来另一个问题,即企业在江苏不能进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的跑到外地去认定了。”
为什么要热衷于注册驰名商标?首先,驰名商标的美誉效应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益显而易见。苏州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金发告诉记者, “华润雪花啤酒2007年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2006年销售量500万吨,2007年增加到700万吨。2006年商标价值110亿,2007年达到 136亿。”
由于按照行政程序申请驰名商标一般需要一两年时间,甚至更长,加之每年驰名商标有名额限制,达到认定目的有些难。而司法认定方式不仅时间较短,而且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因而也就成为了许多企业的首选方式。在全国范围,不排除有的企业通过人为制造法律纠纷到外地寻求驰名商标的情况。
“这种‘异化’现象,完全违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省人大代表、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说,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的保护,不适当和过滥认定驰名商标,其后果是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失去信任,最终损害驰名商标保护机制。
“最高院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非常重视。2006年11月,最高院规定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要求各地法院将认定驰名商标的生效文书呈报最高法院备案。江苏高院也于2007年6月规定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判前审核制度,要求各中院对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判决前报省法院审核。”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嫒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国法院的认定工作,细化和明确法律保护标准。刘嫒珍说: “省法院将根据与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加强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调研,依法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进企业及我省创新型经济的发展。”
谨防驰名商标认定被“异化”,需多方形成合力。记者走访了一些专家,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接受采访时建议,应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限制企业在广告和宣传中片面突出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尽量避免驰名商标认定的“神圣”化和“异化”。
方明说,“企业家也要明白,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是维权手段,而不是变着法子获得荣誉称号。如果企业不把精力用在经营上,即使获得了驰名商标,这样的名牌不会长久,这样的所谓的‘摇钱树’也早晚会枯萎。”本报记者 沈峥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