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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扬州洪泉医院病区摔伤病人家属谁之过?
江苏消费网 (2008-04-2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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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病区地面物导致病人家属摔伤,要求赔偿时,医院以家属不是医院服务对象为由拒绝全额赔偿——
                             扬州洪泉医院病人家属在病区摔伤医院应否担责
    ■孙林美 本报记者 薛庆元
     一些病人住院就医后,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家属进行陪护照料,有时还有亲友前来探望。病人的家属、亲友不是医院的患者,他们与医院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责任关系?如果家属在医院对病人进行护理的过程中,由于医院的疏忽发生跌倒损伤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该不该由医院承担?江苏省扬州市日前发生了一起类似的纠纷。针对此类纠纷中的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事件:病人家属如厕时被地砖绊倒
     扬州市民吴女士日前向本报记者反映称,前不久其父亲因突发脑溢血,被送至扬州洪泉医院抢救治疗,吴女士作为家属进行全天陪护。陪护过程中,吴女士在病区楼层上厕所时,被厕所门口与通道走廊处高出地面约两厘米的地砖绊倒,造成其右手臂肘关节脱位,左手手腕上的玉镯当场摔碎。吴女士随后进行了40多天的治疗和休养,照顾其父的事宜只得委托他人。吴女士称,在这期间她本人花费了近1000元医疗费,另外造成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000多元,总计损失达4600多元。
     吴女士认为,医院作为社会服务性质的公共场所,对上述地面问题既没有做防绊处理,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应该对给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建议医院迅速做出地面整改措施。然而,在与医院交涉的过程中,医院表示只愿意赔偿2000元,并告知吴女士“如果不接受处理便不作任何赔偿”。考虑到维权成本,尽管不满意,吴女士最终还是在赔偿协议上签了字。

   医院:家属不是医院的服务对象  
   记者了解到,不少医院曾发生过病人家属遭遇意外伤害的现象,由于双方在责任关系上界定不明确,导致纠纷难以解决。就吴女士反映的情况,3月上旬,记者致电扬州洪泉医院。该院院长表示,医院是对病人进行诊治活动的场所,主要服务对象是病人,陪同家属不应纳入其服务对象范围,且吴女士摔伤属意外事故,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
     该院医务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病人家属在医院跌倒受伤属意外,医院不可能在其设施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提醒或者设防,吴女士受伤固然与医院设施有关,但是其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承担其中的主要民事责任。
     对于此类现象,江苏某医院有关人士认为,病人的家属并非医院的患者,和医院不是医患关系,也就是说不是医院的消费者,因此,医院没有保护病人家属安全的责任,“医院不可能对所有来医院的人都负责任,一般情况下,医院只对病人的安全负责。”该人士说。 律师:家属应属于广义的医患关系范畴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理事、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金宝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生在为患者提供诊治活动而建立的关系,而广义的医患关系中,患者一方不仅仅是病人本人,还包括病人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王金宝认为,一般情况下病人在医院接受诊疗,由于无法独立安排生活,家属陪护是必要的。虽然陪护人员与医院之间没有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从病人和治疗活动的角度出发,陪护人员是在配合医院进行医疗活动,属于合同关系的延伸对象。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其地面、扶手等公共设施应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对于其他普通社会公众进入该场所,医院同样负有保障责任。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羽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病人家属是病人和医院之间构成消费关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这一角度分析,病人家属也应属于消费者范畴。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服务的提供机构,医院应尽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所谓合理的注意义务,张羽解释说,就是应当符合正常人的判断标准,比如,从一个环境到另一个环境,若出现不应有的台阶,医院就应该进行特别提示。具体到责任分担问题,张羽认为,需要根据过错的大小判断,如果医院的过错是主因,那么医院一般应承担70%以上的责任。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病人家属是基于医患关系而产生的第三人,在进入医院后,其人身、财产安全应得到保障。医院作为面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在当初设计、装潢时,就应考虑到其服务的人群,应在建筑的设计和设施的配备上尽量减少安全隐患。对于已经出现安全隐患的公共设施,医院应立即整改,避免问题再度发生。如果无法克服,则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或提示,确保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

     ●相关判例 患者家属摔残 医院被判担责七成
     2007年10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责任的判决。
     2007年2月,成都市民陈某的亲属因病在成都某民营医院住院治疗。同年2月21日上午,陈某为住院亲属送饭时,不慎踩到医院电梯出口处地面上的污物而滑倒摔伤,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同年5月,陈某将该医院起诉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对陈某的滑倒受伤负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陈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判令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共计4.2万余元。
     医院随后提起上诉,称陈某并非医院的患者,而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摔伤致残更多的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加之该院每一层楼电梯出口处都有“小心地滑”的温馨提示,其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应由陈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成都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致陈某滑倒受伤致残是具有明显过错的,一审法院根据上述相关事实,认定由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之处。故终审驳回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薛庆元/整理)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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