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凡向委托方或交易方提供交易服务或咨询服务的,可收取交易服务费或咨询服务费。对进场进行产权交易成功的服务对象,只能收取交易服务费;对提供上述服务后交易未成功的,只能收取咨询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每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超过4000元;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在101-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向交易双方分别按实际成交金额乘以2%。计算收取;5001-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向交易双方分别按实际成交金额乘以1%。计算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免收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