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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拔卡转眼间丢了7000元 各方热议是否立案
江苏消费网 (2007-08-14)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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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大意将银行卡忘在了ATM机里,卡里7000元钱被人取走,向警方报案,民警认为这种行为不属“盗窃”,而数额不足1万元,又不能以“非法侵占”立案,那么,白白损失7000元钱,就只能自认倒霉?9日,扬州的连先生找到记者,反映自己遇到的“糗事”。

 

  回放:5分钟7000元钱没了

 

  连先生告诉记者,81日上午11点多钟,自己到扬州农行城西分理处汇钱,之后大意将银行卡忘在了ATM机里,卡里有7058元。5分钟后,自己发现卡忘拿了,赶紧回头找。但卡已经没有了,经在银行查找,卡上仅剩58元,7000元钱被人分四次取走,估计是自己汇钱时身后一戴摩托头盔的女子拿的。

 

  连先生赶紧到辖区维扬区四季园派出所报案。接待他的民警问清情况后表示,连先生损失的金额达不到1万元的“立案标准”,不好立案,但本着对连先生负责的态度,同时为了核实情况,该民警和银行进行了交涉,银行同意将监控录像调出来看,但不能拷贝带走。连先生看了画面很清晰的录像后,确认就是戴头盔的女子,在自己离开的那个时间段,连续取走了自己卡里的钱,这中间还有因为慌张向后看的动作。为留下“证据”,连先生用自己300万像素的手机进行了拍摄。连先生说,既然警方不受理,只能自己想办法,自己准备将该女子的照片“登报”,让大家一起寻找”,但考虑到这样做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而满大街张贴“寻人启事”,好像又不太妥当。自己受了损失,却“无计可施”了!

 

  派出所:相当于“拣个钱包”

 

  四季园派出所的嵇副所长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连先生卡里的钱被人领了,这肯定不是盗窃,因为盗窃的定义是“秘密窃取他人钱财”,而连先生疏忽在先,录像中的女子没有窃取银行卡和密码,不是“秘密窃取”,就相当于“拣了个钱包”。如果朝“非法侵占罪”上靠,连先生损失的金额又达不到1万元的“立案标准”。因此,派出所对此也无能为力,现在正在和法院、检察院商洽,看到底怎样帮连先生“维权”。

 

  嵇副所长认为,录像中的女子取走了连先生的钱,这还是属于“道德层面”的行为,够不上违法犯罪。因为她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发现ATM机里有卡且卡里有钱的,这跟拣到钱包没有什么两样,“市民遇到这种情况,我想超过一半的人会将卡里的钱据为己有。”对于连先生到底该怎样“维权”,嵇副所长表示,登报或者张贴“寻人启事”肯定不合适,据他们初步分析,该女子应该是本地人,且上下班线路应该在银行附近,连先生不妨可以在每天上下班时间,在几条相关路段“寻找”该女子,一旦找到,事情应该可以解决。

 

  律师:几次取别人钱已属盗窃

 

  从别人遗忘在ATM机里的卡中取钱,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呢?扬州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认为,生活中类似连先生这样的事情不在少数,从法律定义的角度讲,拿钱女子的行为肯定属于“盗窃”。因为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尽管从表面上看,该女子好像“公开”地取走了钱,但其一,这些钱非她本人所有;其二,取走这些钱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操作,该女子分四次从“别人”的私有账户中非法取钱,并占为己有,无“公开”可言,事实上已经构成了盗窃,这和拣拾钱财是有明显区别的。

 

  昨天,扬州市维扬区检察院立案处赵红主任对此也认为,类似行为以前也碰到过,录像中女子的行为是否为“盗窃”,司法解释上存在争议。而数额不足1万元,不能以“非法侵占”立案,这种“立案”实际上指的是“刑事立案”,该事件中,作为一起“治安案件”,警方还是可以“治安立案”并展开侦查的。通讯员 崇文 本报记者 陈咏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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