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8月1日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通知》,要求切实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常指的高温天气一般是指当天气温超过33℃。《通知》指出,用人单位高温期间要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由于生产经营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先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不得强制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并且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通知》特别要求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对用人单位申请涉及从事高温作业的岗位职工实行特殊工时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照条件和程序规定从严把关。对已批准实行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要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突破工时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通知》重申,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具体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据了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夏季防暑降温费支付等情况。对投诉举报用人单位违反高温作业规定的,将快速处理,一查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