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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车祸流产 索“胎死赔偿费”被驳
江苏消费网 (2007-08-01)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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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网讯  一怀孕女子乘坐的摩托车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导致该女子腹中胎儿死亡。后该女子将肇事者等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胎儿死亡赔偿费共8万多元。近日,江宁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赔偿该女子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5万多元,对该女子提出的胎儿死亡赔偿不予支持。

 

  坐摩托回家发生车祸

 

  许敏家住江宁区,今年只有17岁。200712日晚上725分左右,已经怀孕4个月的许敏,为了避免坐公交车的拥挤,决定乘坐朋友刘鑫的摩托车回家。

 

  当摩托车拐到公路上时,突然一辆小客车迎面而来,刘鑫来不及避让,就和小客车撞在了一起。许敏当即被摔出5米左右,昏了过去,刘鑫则当场死亡。随后,路人报了警,许敏被送往了医院。

 

  胎儿死亡要求赔偿

 

  经医院诊断,许敏右骨干、胫骨干等多处骨折,更令她伤心的是,她腹中胎儿死亡。孩子突然没了,这对许敏的打击很大。

 

  因为摩托车主是骆某,刘鑫是借他的车骑的,今年2月,许敏向法院起诉了刘鑫的父母及摩托车车主骆某、小客车司机李某和车主张某,以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胎儿死亡赔偿费共8万多元。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许敏的胎儿死亡赔偿费没有根据,他们只能按照车辆事故强制险的范围来进行赔偿。摩托车车主骆某也称,只能赔偿许敏伤后损失,而非胎儿死亡赔偿。

 

  江宁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医疗费等1万多元,李某和张某、刘鑫父母和骆某,分别赔经济损失8000多元和2万多元,驳回了许敏胎儿死亡赔偿费的诉求。

 

  法院认为没有依据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驳回许敏的该项诉求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审判此案的法官,他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的法律,对于胎儿死亡赔偿不好计算,因为胎儿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当然各国对此规定并不一样,但在我国一般都是在精神损失费里加以补偿。况且根据法院调查,女孩年龄不足18岁,还是未成年人,她还没有到法定结婚的年龄,怀孕也是应当受到社会道德谴责的。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里的“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她的行为就违反了性道德行为类型。

 

  最后法院告诉记者,目前该女子还在做伤残鉴定,因为这次诉讼没有提出精神损失费,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可以诉求伤残补偿与精神损失费赔偿,到时法院会考虑对她的精神损失赔偿。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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