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江苏消费 >> 正文

江苏消费

江苏拟立法规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准建住宅
江苏消费网 (2007-07-30) 来源:扬子晚报
阅读:
[扬子晚报网消息] 近几年来,老百姓对电磁辐射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江苏全省的电磁辐射纠纷投诉量也正已每年100%的幅度递增,仅2006年一年,全省的电磁辐射纠纷投诉就达300起。在这种背景下,记者注意到,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除了对电磁辐射进行规定外,还专辟一章对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就此,记者昨日采访了我省有关专家。

  官方说法

  电磁辐射确实是存在的

  小到手机、微波炉,大到变电站、电视塔,其实在老百姓眼中,不少东西都是有电磁辐射的,记者昨日打车时问了一位出租车司机,他就搬出了“手机不能长期放在枕边”、“电视塔下面的房子不能住”等不少理论。

  到底哪些东西产生电磁辐射?昨天省环保厅厅长史振华在对幅射污染防治条例进行说明时,这样形容目前我省电磁技术应用的现状:伴有电磁辐射的通信、广电等设施正迅速增加,如今全省已有大型广播电视设备598台,总运行功率约1200千瓦;移动通信基站22000余个;工业、科研、医疗射频设备数百台;南京地铁已建1号线路16.99公里,在建的2号地铁线路21.63公里,苏州等地也正在积极筹建地铁。至于高压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电场、磁场的监督管理,史振华介绍,同样在此次人大例会上提请审议的《江苏电力保护条例(草案)》也做出了规定。

  如何防治

  地铁与居民区间隔有规定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电磁辐射对人体有没有危害,现在国际上都没有定论。但尽管如此,国际相关组织一直都在强化对这块的管理,也就是说,防护电磁辐射国际上已有共识。记者了解到,此次提交人大审议的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对如何防止受到电磁辐射伤害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如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据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些广播发射塔原先建在城郊,可现在周边也慢慢地有建筑了,这里面固然会有规划的问题,但是既成事实就必须主动去防治其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主要通过屏蔽、间隔距离等方式。

  而为了加强电磁辐射的防治,条例规定在电场、磁场、电磁场等可能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区域,须建立电磁辐射防护区,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民区、通信、导航和军事设施。有关人士认为,这条规定可以成为居民保障自身利益的法律武器。

  同时,对于地铁这个电磁辐射源,条例第三十三条专门规定,这种交通设施应当确保与沿线的医院、学校、居民区、通信、导航和军事设施等间隔一定的距离。有关专家解释,乘坐地铁是不会受到电磁辐射的,地铁的电磁辐射主要来自于它的主变电所,尤其在地铁位于地上的部分,很可能会干扰通讯信号。

  让你放心

  不经“环评”不得开工

  有人就要问了,会产生电磁辐射的项目到底由谁说了算?对此,条例第三十一条强调:相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在建设前必须得到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必须公开征求意见。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还得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验收结果同样要进行公示。

  据介绍,这个规定实际上已经开始操作实施。记者在省环保厅网站的公示区中就看到南京地铁二号线、西延线、三号线的环评报告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了采取声屏障和轨道减震措施有效减轻轨道交通噪声影响;对收看电视受影响的居民可采取补偿或安装引入闭路电视线措施;鉴于公众对电磁辐射的反映较敏感,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主变电所建于地下等防治污染的方案。

  还有疑问

  居民如何获知辐射信息

  应该说,《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使老百姓特别关注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写成了白纸黑字,成了有法可依的东西。不过,记者昨日征求了几位南京市民对这个草案的看法时发现,市民们都拍手称好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疑虑。

  南京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最近看了一家楼盘,对房子的结构、位置都挺满意,可就是不放心楼盘旁边不远处的变电站,“到底这个房子安不安全?可不可以买?”这个问题记者一时也无从回答,翻看刚刚出炉的条例,也没能找到答案。记者只能跟他说,草案中有关于“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的规定,那么按理说,这房子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可是李先生显然不满意这个回答,他反问:“什么样的电磁辐射源够得上条件设防护区,这个我们不知道;防护区有多大,这个我们也不知道。这叫我如何放心。

  居民孙小姐则认为:规定辐射项目要通过环评,非常好,但是不是还应该规定靠近电磁辐射项目的楼盘,也该在得到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后才能开工。政府部门是不是应该给老百姓明确的导向,比如变电站、发射塔周围多少米内不许盖房子,规定得越具体,老百姓心里才能越有数。

  ■相关新闻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昨日也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对于大家关心的逾期未交电费用户断电的问题,条例提出应符合3个条件:一是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二是断电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3天送达用户;三是在断电前30分钟,将断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断电。而当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对用户恢复供电。 实习生 冉隆江 记者 石小磊 于英杰

编辑:佚名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

宝应碧桂园承诺难兑现

“当时真的很冲动,现在终于松口气了。……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