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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为江苏规定妻子可查丈夫私房钱叫好
江苏消费网 (2007-07-12)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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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中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有律师表示,江苏此举意味着银行、丈夫所在单位等被赋予了“协助义务”———在妻子持有合法证件手续调查丈夫财产时应当积极配合。(《东方早报》7月3日)

  此举在网上引起批评,一项网站即时调查显示,65.22%的网民对此表示反对,5.3%的表示不好说,仅有29.45%的网民表示赞成。网民反对这一立法的理由主要是:这会影响夫妻关系和谐,这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这是公权力不合理介入家庭私领土等。

  其实,这些反对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说这会“影响夫妻关系和谐”,根本就是个假命题。因为,妻子去银行、单位查询丈夫的财产、经营等相关情况,并不一定就是对丈夫的不信任,有时候也是出于关心。事实上,夫妻感情若真正稳固,那么就根本不必担心法律赋予妻子这样的权利。反之,如果夫妻感情本身就存在裂痕,那么,法律赋予妻子这样的权利,只能说是有助于保护妇女正当权益。

  其次,说这违背了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这也是一种误解。因为,这是《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当然主旨在保护妇女的正当权益,因此只规定妻子有此权利而不规定丈夫也有同样权利是完全正常的。而“法无禁止即为容许”,这一法规并没有禁止丈夫也有权去调查妻子的相应情况,因此就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情形。

  再次,这也不是所谓公权力不合理介入家庭私领域。现在是民主法治社会,“清官”断不了的家务事,可以依靠法律来断。诚然,公权力不得随意侵犯私人领地,但是,现实生活中,诸如家庭暴力和家庭中男尊女卑等不平等、不正常现象,还是只能借助于法律的救济。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赋予妻子相关权利,有助于妻子在特殊情况下确保对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的知情权,保障她们的正当权益。

  从根本上来讲,法律规定,婚内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收入被视为共同所有,因此丈夫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妻子的正当权益,妻子完全应该也完全合理地享有知情权。明确妻子的“调查”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银行等单位的“协助义务”,这确实是一种法治进步。所以,尽管我是男性,但我“甘冒天下之大不韪”,旗帜鲜明地支持江苏的这一立法,并呼吁各地借鉴。

编辑: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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