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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游客未告知 旅行社被判违约
江苏消费网 (2016-03-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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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哈尔滨讯(杨宝学 记者刘传江)黑龙江中旅国际旅行社未征询游客同意,擅自将消费者转包给其他旅行社,导致行程中出现争议,旅行社单方面中止旅游合同,将游客扔在异地。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旅游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包游客构成合同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游客违约金。

  2013年9月13日,消费者王女士等人自发组团与黑龙江省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中旅)签订了兴城四日游团队国内旅游合同,每人730元最低成团人数26人,时间从2013年9月18日至21日共4天2夜,王女士等人先期交了1.5万元,尾款4000元定于返回后当年9月22日结清。

  同年9月19日,王女士等人到达兴城后,地接社锦州天马旅行社导游要求团内游客承担卫城通票80元费用,王女士等人认为此费已包含在所交旅游费用中,双方争执不下,导游让王女士跟组团社哈尔滨风行天下旅行社(以下简称风行天下旅行社)沟通。此时王女士等人才知道,黑龙江中旅在没有征询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们转团了。随后,导游又让王女士等人马上结清4000元尾款;如不结清必须在他写的一份说明上签字,否则就中止旅游合同。王女士等人没有答应这些无理要求,随即当地旅行社中止旅游合同,弃之不管,剩下的行程游客只能自理。

  王女士等人回到哈尔滨后,将黑龙江中旅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黑龙江中旅赔偿擅自转团违约金、中止旅游服务违约金、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合理费用等,每人共计753元。

  黑龙江中旅辩称,双方在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第二十二条明确约定:最低成团人数为26人,低于26人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一日及时通知旅游者。该条表示即低于26人或26人时,赋予了旅行社转团的权利,王女士等人出发当日,即由哈尔滨风行天下旅行社全程接待并安排相关事宜,王女士等人对此知情并同意,不存在到达目的地后才擅自转团。此外,王女士等人是自行主动停团,并非旅行社终止行程,所有后果均应由王女士等人自行承担。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认为,王女士等26人与黑龙江中旅之间成立旅游服务合同,依法受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王女士等人同意黑龙江中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但黑龙江中旅在出团前未以短信形式告知、未征得王女士等人同意,故违约行为成立。根据合同通用条款规定,黑龙江中旅应承担旅游费用的25%作为违约金。

  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黑龙江中旅应承担景点的门票,但黑龙江中旅以无约定拒绝提供门票,导致王女士等人自行完成后半程旅游项目,黑龙江中旅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承担旅游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王女士等人后半程自行承担费用部分,应由黑龙江中旅给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黑龙江中旅分别向王女士等人分别赔偿违约金401元、餐费和住宿费99元共计500元。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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