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10日讯(记者冒群)记者昨日从江苏省高院获悉,自2016年3月4日起,江苏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18500元以下(含18500元)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新民诉法明确,小额诉讼“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类案件不仅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江苏统计年鉴(2015)》发布的2014年度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江苏小额诉讼案件最高标的限额调整为18500元,这一标准将随着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变动而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