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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南京一小区出售民防车位 住建部门:违法!
江苏消费网 (2016-01-18)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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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民防车位能不能出售,买断车位长期使用权是否合理?这一问题经常成为小区业主与物业争论的焦点。在南京一小区民防车位被强卖的纠纷中,省住建部门10日明确表示,车位长期使用权一次性买断相当于出售,且根据相关规定民防车位不得出售。

  南京中江美河园小区建成10多年,民防车位一直租给全体业主使用,业主也一直缴纳停车位使用及维护费用。不料去年9月底,新来的永伟立物业管理公司却公告业主,停车位已被他们接手,不买车位就不给停。

  新物业公司是否像其宣称的有权“买断”车库使用权呢?南京市秦淮区人防办工作人员查看现场后表示,这些车位属人防设施,不允许出售和附赠。如果转让属实,转出车位的小区开发商将受到处罚。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宁华认为,依据《物权法》,开发商无权处分车位等公用设施。“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明确将车库约定为公共配套设施, 管理使用应由全体业主来进行,开发商无权进行处分。”

  但永伟立公司法人代表认为,他们从开发商手中买下车库使用权,那车库就归他们所有,收钱也是应当的。“这个说法是违规的,也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省住建厅俞成曦主任表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规划的车库首先必须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不得只售不租,同时对车库是卖还是租,必须要在小区公示并得到业主同意。对永伟立公司辩称出售的是“使用权”而非产权,俞成曦表示,“长期使用权一次性买断就是出售,这将由区一级主管部门来进行认定,如果查实将予以纠正和处罚。”

  进一步说,人防车库也有明文规定不可出售。省民防局法规处处长周向前表示,《人民防空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将停车位出售和附赠”。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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