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今麦郎索赔450万元的李海峰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8年6个月。消息说,李海峰表示要上诉。上诉虽然不加刑,但李海峰能不能在二审中洗脱罪名,以无罪之身重获自由,尤其引人关注。自惩罚性赔偿条款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买假索赔这个群体就备受关注。首先是因为惩罚性赔偿突破了传统民法填平式补偿的理念和规定,20年来,这一突破并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广泛认可,现实中还有很多人对买假索赔这个群体抱以怪异的眼神甚至怀着一种莫名其妙的动力试图阻碍这一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其次,买假索赔群体中的少数人越过了惩罚性赔偿的高限向经营者提出巨额索赔,更是让一些内心深处并没有深刻理解这项制度立法原意的人抓住了辫子,因为这种在法条上找不到明确依据的巨额索赔很容易被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这个叫李海峰的消费者索赔450万究竟是不是犯了罪,最后当然是法院说了算。即便是这样,我们还是应该重读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报刊载的那篇经典之作——《天额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也让我们听一听中国惩罚性制度的‘创设人’以及当今最著名的刑辩律师是怎么说的。因为这个案子一旦这样定判,将会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产生莫大的影响。我们相信真理会越辩越明,我们相信公平正义在每一个善良人的心中!
新闻回放
2014年12月,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男子李海峰开大车前往长春途中,购买了4包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麦郎)生产的过期方便面,发现其中有异物,随后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在双方商讨赔偿金额的过程中,2015年3月,李海峰通过微博及网站发布了相关信息,今麦郎向公安机关报案,今麦郎总部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立案并将李海峰列为网上追逃对象。2015年7月28日,李海峰在家中接受当地电视台采访时被公安机关带走。今年1月4日下午,李海峰的母亲谷女士对外透露,李海峰被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刑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海峰一方准备上诉。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著名民法专家、《消法》的主要起草人何山:不宜用刑事手段对待民间打假人
买假索赔要按照《消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要按照法律规定数额索赔。但不能把超过法律规定数额的天价索赔等同于敲诈勒索。例如今麦郎方便面案,当事人提出几百万索赔额。有记者来采访,我说:“我不知方便面醋包里为什么含汞,该不该含汞。汞是水银,有毒。如果不该含有汞,而生产商在里面掺了汞,当事人检验出来了,这是他发现了一个重大缺陷,向掺假者索赔450万元未尝不可。如果可以含有汞,只是超标几倍,索赔450万元显然要高了。但不管要的高不高,都不宜用刑事手段对待民间打假人。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媒体《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28日载文: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只有社会危害性足够严重才能动用刑罚。动辄上刑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并非法律之幸、民生之福。而在过于强势的商家面前,消费者也只会望而生畏,选择“用脚投票”。
无论商家、消费者,真诚沟通、协商是化解此类纠纷的基础,消费者需要理性维权、注重方式,商家也要大度认错、诚恳道歉,像金麦郎“给予7箱方便面算是对消费者提出意见的奖励”的“奖励性”赔偿,完全是居高临下、不愿认错的傲慢姿态,或许也是激起消费者天价赔偿的一个诱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维权不属于敲诈
李海峰的行为应属于“过度索赔”,“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方式进行维权,只是手段,并不属于敲诈。索要巨额赔偿在民事纠纷案件很常见,也不属于敲诈。如果对方公布的‘证据’有问题,今麦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发起名誉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