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买方要求原告提供配偶同意售房证明后再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
□案 例
2015年6月,李女士与王某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女士将其名下的某小区的房屋以320万元价格出售给王某夫妇。据了解,李女士在中介卖房时,写下了承诺声明,声明中写道,她的丈夫同意卖房,但因为在国外出差不能及时回国签合同,一旦出现任何问题,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李女士称,卖房屋时,王某先支付140万元,180万元余款由王某申请贷款。目前,房屋已经过户到王某名下,而王某在付完首付款以后拒不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导致她无法获得余款180万元。所以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房屋。
王某辩称,签合同时,李女士向他承诺其丈夫同意出售该房屋。而王某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却发现李女士向银行提交了单身证明。随后,王某到辖区派出所和物业了解情况,得知李女士正在被其丈夫起诉离婚。
“担心李女士存在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王某称,他多次向李女士要求其丈夫出面确认同意出售房屋,但李女士均以丈夫在国外出差为由拒绝让其丈夫出面。因担心房屋所有权存在风险,王某拒绝办理余款的批贷手续。
李女士的丈夫陈某在庭审中称,他与妻子在离婚诉讼期间,妻子未经他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了他的财产,因此拒绝追认妻子出售该房屋的行为。
□说 法
法院审理查明,涉诉房屋系李女士与其丈夫陈某婚后购买,李女士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告知共有权人陈某同意,将此情况予以隐瞒。在办理银行贷款流程中,王某要求李某提供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有效证明后再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故李某以王某拖延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将房屋返还并过户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郑羽佳)